黑龙江省 关于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2017年)

黑人社规〔2017〕35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经省政府同意,在2017年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10元/人月的基础上,从2018年1月1日起再增加10元/人月。即:由现行的80元/人月标准,提高到90元/人月。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地)、县(市、区),由省与地方各分担50%;不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地)、县(市、区)及省农垦、森工系统自行解决。同时,允许有能力的统筹市(地)、县(市、区)、省农垦、森工系统在国家和省提标的基础上,继续自行提高标准。

 

各级人社和财政部门,要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执行到位。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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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