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关于2018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8〕15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93元,即在原每人每月75元的基础上增加18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工作,尽快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参保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此前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8年9月11日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8-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