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 关于落实省新增上门服务费等价格项目及修订部分价格项目的通知

明医保规〔2024〕4号


市医保局各派出机构、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上门服务费等价格项目及修订部分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3号)精神,为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促进新技术新项目临床运用,落实省新增上门服务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对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新增上门服务费、家庭心理治疗、团体心理治疗等3个价格项目,其中,上门服务费为自主定价项目。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上门服务费(含长途出诊费)由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为避免重复收费,已通过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提供经费保障的服务项目,不得重复收取上门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费用。

 

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修订血清生长激素测定、院前急救费等2个项目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说明等内容。

 

三、取消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同步取消“家庭巡诊”、“传染病访视”、“出诊费”、“院前急救费(内脏衰竭现场急救)”、“院前急救费(外伤现场急救)”、“院前急救费(烧伤现场急救)”、“院前急救费(中毒现场急救)”、“院前急救费(溺水现场急救)”、“院前急救费(电击等现场急救)”等9个项目。

 

四、医保支付政策

 

此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不纳入医保支付,修订的医疗服务项目医保属性和待遇政策保持不变。

 

以上新增和修订项目及价格、医保支付详见附件。

 

五、其他要求

 

市医保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做好本单位信息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同时,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主确定的上门服务费项目价格应按规定报送医疗保障部门后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5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1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落实省新增上门服务费等价格项目及修订部分价格项目三明对接表.pdf
  2. 附件2:除外耗材修订表.pdf

来源: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