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州市高端紧缺人才认定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财办〔202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相关单位:

 

《梅州市高端紧缺人才认定补助暂行办法》已经梅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向梅州市财政局、中共梅州市委组织部、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州市科学技术局反映。

 

梅州市财政局

中共梅州市委组织部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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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高端紧缺人才认定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引进高端紧缺人才,为梅州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加快振兴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端紧缺人才的认定、补助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高端紧缺人才认定、补助工作坚持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科学认定、依规发放、动态监管的原则。

 

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规范开展人才认定、补助的受理、审核、认定、发放工作。

 

第四条 经认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由受益财政部门安排资金给予专项补助,补助资金实行限额管理。具体补助标准和方式由相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认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纳税。

 

(二)属于《梅州市高端紧缺人才需求目录(第一批)》(详见附件1)所列范围内,其中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所在企业主营业务还需符合最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梅州市高端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如有修订,则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三)年度内在本市工作,与本市内实质性运营企业或机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服务合同等,且个人对本市经济贡献达到一定水平。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梅州,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涉及的企业仅限“四上”企业,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有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除金融业以外的服务业企业须是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且非国家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其中:2022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存量金融业企业,年度对经济贡献须超过2022年基数;以后年度新成立的金融业企业,年度对经济贡献须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存量服务业(金融业除外)企业、批发零售业企业,年度对经济贡献均须超过2022年基数;以后年度新成立的服务业(金融业除外)企业、批发零售业企业,年度对经济贡献须分别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

 

(四)年度内在本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6个月(含)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且不存在趸交、两地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享受豁免缴纳内地社会保险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内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等除外。

 

第六条 高端人才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梅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服务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梅州市第一至四类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

 

第七条 紧缺人才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同等学历、学位)。

 

(二)具备助理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备案后的境外同等职业资格。

 

(三)取得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经备案后的境外同等职业资格。

 

(四)根据《梅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服务保障实施办法(试行)》,通过企业自主认定高层次人才并取得梅州人才卡(企业自主认定条件及范围详见附件3)。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高端紧缺人才:

 

(一)申请人三年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请梅州市高端紧缺人才专项补助存在不诚信行为的;或申请人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二)申请人在申请期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申请人在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的。

 

第三章 认定及补助发放程序

 

第九条 申请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人才认定及专项补助申请。人才和用人单位须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守信承诺。

 

申请高端人才的,由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牵头予以受理、审核、认定;申请紧缺人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予以受理、审核、认定。

 

第十条 申请人向牵头受理部门申请人才认定及专项补助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才认定及专项补助申请表。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需出具委托书。

 

(三)申请人与本市实质性运营企业、机构工作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所属人才类型的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人才认定及专项补助每年受理一次,申报具体事项由牵头受理部门每年在本部门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明确申请条件和要求、申请时间、申请方式等。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牵头受理部门提出申请,逾期当年不予受理。符合补助条件而未在当年度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次年牵头认定部门指定的时间内申请补办。在申报时间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牵头受理部门开始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并拟订符合条件的人才认定名单和发放专项补助清单。

 

第十二条 经审核无误的人才认定名单和发放专项补助清单,由牵头受理部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受益财政部门按程序将专项补助资金拨付给申请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清单管理风险评估和应对机制,强化对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补助政策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如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违规、虚假申报等行为,经查实后,取消申请人享受专项补助的资格,退出清单管理,对已经取得的专项补助资金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补助资金情况的检查监督。对于虚报、冒领、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才认定和补助发放工作过程中不作为或不认真履职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梅州市高端紧缺人才需求目录(第一批).pdf
  2. 附件2:梅州市第一至四类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pdf
  3. 附件3:企业自主认定高层次人才并取得梅州人才卡条件.pdf

来源: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