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 关于落实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3〕4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68号)有关规定,现就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微企业的认定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

 

小微企业认定由企业报送相关材料至所在地的工信部门认定。

 

二、补贴对象

 

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时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补贴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

 

补贴标准: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按小微企业为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费补贴(不包括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企业与个人在一年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其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缴费时间计算。

 

补贴期限:本通知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底,根据小微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生效时间认定。

 

资金来源:本通知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在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社会保险补贴每半年申请一次。每年1月和7月,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上个半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

 

(一)当地工信部门出具的小微企业认定证明(第一次申请时提供);

 

(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三)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

 

(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出示原件);

 

(六)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出示原件);

 

(七)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个半年企业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

 

(八)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九)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有关表格材料的具体内容、格式由各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五、补贴审核和拨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审核情况(包括享受补贴的企业名称、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审核后将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补贴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六、工作要求

 

各级工信部门要做好当地小微企业的认定工作。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有骗取社会保险补贴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8月30日


发布:2013-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