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3〕64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省属各高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要求,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省属普通高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二、发放原则。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属地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求职补贴由学籍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发放。

 

三、省级申领发放程序。由各高校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集中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材料应附:高校毕业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等。各高校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园内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5天。公示结束后,由各高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领人员信息汇总表》含EXCEL电子版)及申请材料汇总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账户。

 

四、补贴标准。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为每人900元。

 

五、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扎实做好补贴发放工作。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是贯彻落实党和政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要求的具体措施之一,省属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扎实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二是加强工作监督,确保补贴资金发放规范。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资金申领发放期间,省属各高校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监督。对相关举报投诉,要认真核查,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并由高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高校毕业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是明确职责分工,及时高效完成补贴发放任务。省属各高校接此通知后,要尽快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承办单位和责任人,并尽快将具体责任人名单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要抓紧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工作,对自愿申请求职补贴的毕业生,要及时指导申领人员完备申领资料,并做好集中申领、公示及汇总申报工作。

 

2013年省属各高校《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领人员信息汇总表》(含EXCEL电子版)及汇总申请材料应于7月10日前统一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自2014年起各高校应将求职补贴发放工作列入高校毕业生就业重点工作,于当年6月1日前将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的求职补贴审核发放到位。

 

联 系 人:刘予洪

联系电话:0971—6300685

附件: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领人员信息汇总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 海 省 教 育 厅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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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3-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