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 关于持续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

大医保发〔2024〕5号


市医保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先导区)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国家医保药品谈判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落地涉及广大参保患者切身利益,对更好满足临床需求,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能具有重要意义。按照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持续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16号)有关要求,现对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召开药事会议。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保障供应和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切实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应在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公布2个月内召开药事会,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优化调整医院用药目录,实现谈判药品“应配尽配”,并将药事会议等召开情况及时向卫健部门和医保部门报备。

 

二、建立临采渠道。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实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应建立绿色通道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并确保在1周内采购到位,保障患者用药需求。

 

三、明确工作要求。对各级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品种数不设数量限制。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药占比、用药目录品种限制、药事委员会评审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

 

四、强化部门协同。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谈判药品配备和使用的监测及监管,严格落实全省统一的“双通道”高值药品管理;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谈判药品协议管理,对于不能及时配备谈判药品,影响患者用药需求的,严格按照医保服务协议采取约谈提醒等措施,责令其限期整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指导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确保医疗机构配备的谈判药品品种可满足患者需求。

 

市医保局各直属分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推进国谈药品平稳落地,确保参保患者买得到、用得上、能报销医保目录内的国谈药品。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2月4日


来源: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