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劳务派遣企业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人社秘〔2022〕40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各劳务派遣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秩序,提高劳务派遣企业守法诚信意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打造一批标准化、专业化、规模化的劳务派遣企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芜湖市劳务派遣企业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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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劳务派遣企业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秩序,提高劳务派遣企业守法诚信意识,引导劳务派遣企业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进我市劳务派遣企业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安徽省劳务派遣服务规范》(DB34/T 3777-2020)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芜湖市劳务派遣企业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企业等级评价,是指根据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规范经营、履约尽责等情况,对劳务派遣企业进行评价。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企业以及在我市备案经营的劳务派遣企业分支机构均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四条 劳务派遣企业基本条件

 

(一)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限内。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五条 劳务派遣企业服务场所

 

(一)有满足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所需的固定场所和场所有效使用证明,且不得为居民住宅。

 

(二)场所包括接洽会客室、档案室、财务室、工作人员办公室和必要的辅助用房等,并应执行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国家标准。具有为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服务的相关设施设备,包括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电话机、档案柜、网络设备和网络服务等。

 

(三)标识统一、清晰,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服务收费标准、主营业务服务规程等置于显著位置。

 

第六条 劳务派遣企业资质管理

 

(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信息变更后,应在15日内向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申请,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二)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书面申请。

 

(三)每年3月31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四)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服务许可证行为。

 

第七条 劳务派遣企业从业人员

 

(一)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以上具有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

 

(二)熟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劳务派遣相关政策,熟悉服务内容的工作流程和基本要求。

 

第八条 劳务派遣业务规范

 

(一)按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付费方式、付款时间、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等。

 

(二)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明确派遣员工的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合同期限、工时制度、工资发放等。

 

(三)对拟派遣员工根据岗位进行体检和岗前集中培训,无法满足用工单位要求的需要进行调整。

 

(四)建立劳务派遣用工台账,列明被派遣劳动者基本情况、所在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

 

(五)及时足额发放派遣员工工资,为被派遣劳动者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以任何名义挪用、滞留或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工资,不委托用工单位以外的第三方代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 劳务派遣企业经营业绩和用工管理

 

(一)被派遣劳动者和服务用工单位达到一定的规模。

 

(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成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配备专兼职调解工作人员,能正常开展争议处理。

 

(四)与用工企业建立协商协调机制,及时处理工资支付争议、工伤、职业病、退工等问题。

 

第十条 劳务派遣企业社会责任

 

(一)培育富有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对员工提供人文关怀。

 

(二)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技能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等。

 

(三)建立健全党、团、工会、妇女等组织。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行业组织活动,为社会行业发展作出贡献。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有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可获得10分初始基础分,初始基础分加上其他指标得分为最终得分(具体指标见劳务派遣企业等级评价表)。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企业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按芜湖市劳务派遣企业等级评价得分划分,评分合计100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D级,60-69分为C级,70-89分为B级,90-100分为A级。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企业等级评价工作遵照客观、全面、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单位自评。劳务派遣企业每年提交经营情况报告时,同时据实填报提交芜湖市劳务派遣企业等级评价表。取得劳务派遣证满3个月的企业应当参加评价,取得劳务派遣证不满3个月的企业可以不参加评价。

 

(二)初步审核。由劳务派遣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评价标准,对劳务派遣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核查评分,提出初审意见,其中申报A、B级企业需进行实地核查。

 

(三)等级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县市区人社部门初审结果,对申报A、B级企业进行抽查,征求就业、社保、监察、仲裁等部门意见,综合审定劳务派遣企业等级,并在市人社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向市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四)公布结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布等级评价结果。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企业等级评价结果纳入劳务派遣企业记录并载入档案,并将评价结果推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等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对获评A等级的企业,优先培育推荐为省级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获评B级的企业,优先推荐参评“芜湖市劳动保障示范单位”,优先培育市级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D等级及应评未参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由劳动监察部门每年至少日常巡查1次。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企业等级评价每年组织一次,与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同时进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劳务派遣企业等级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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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印发《芜湖市劳务派遣企业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含附件).docx
  2. 芜湖市劳务派遣企业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芜人社秘〔2022〕40号.pdf

来源: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