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玉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第1号〕


《玉溪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已经于2014年5月12日玉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二次委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玉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0一四年五月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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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现行政处罚的公平和公正,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据法律规范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以及在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权。

 

第四条 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对当事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应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四)程序正当原则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综合裁量原则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要综合、全面考虑案件的主、客体、主、客观及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不能偏执、片面考虑某一情节而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条 本制度包括《玉溪市人口计生系统行政处罚项目目录》和《玉溪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两个附件。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参照《玉溪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识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二)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影响不大,且主动消除、加以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二)不配合调查、处理,且阻止、妨碍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

 

(三)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性质严重、情节严重、危害后果严重的;

 

(五)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根据违法事实和危害后果,参照《玉溪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处罚。

 

第十条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开制度。

 

(一)《玉溪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要在人口计生信息网站上公布。

 

(二)行政处罚裁量结果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有关执行标准要汇编成册,供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时对照。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

 

(一)执法人员依据《玉溪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报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时应详细说明案件的事实情况和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

 

(二)人口计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要在行政处罚审批表中予以说明。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有关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栽量审核制度。

 

(一)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要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等处罚情节的证据。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依据《玉溪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提出处罚建议,对拟不子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二)执法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先由承办机构审核,再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法制审查。符合报审条件的,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或者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报审条件的,要求承办单位限期补正。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重大或复杂行政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一)对涉及行政自由裁量的重大或复杂的行政处罚,要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共同研究决定案件的处理,并形成《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归入案件卷宗,以备查。

 

(二)本规定所称的重大或复杂的行政处罚包括以下情形:

 

1.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

 

2.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异议的;

 

3.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

 

4.较大数额罚款或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5、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有下列情形的,执法单位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报玉溪市人口计生委和县(区)法制办备案:

 

(一)罚款金额个人在1万元以上,单位或其他组织在5万元以上的;

 

(二)吊销许可证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人口计生部门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玉溪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或者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的;

 

(六)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

 

第十六条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玉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玉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玉溪市人口计生系统行政处罚项目目录>和<玉溪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玉人口发〔2010〕49 号)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1. 玉溪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下载版).pdf
  2. 附件1-2:玉溪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pdf
  3. 玉溪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下载版).doc

发布:2023-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