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 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保险机构的职能作用,切实防范和化解拖欠农民工工资风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冀人社规〔2022〕3号)要求,现就推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工作明确如下:

 

一、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是指由经办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经办保险机构”)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保证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支付被拖欠工资的保险。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保证保险与现金保证金、银行保函具有同等效力。

 

二、经办保险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为工程项目所在地或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有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秦皇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业务服务。

 

三、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实行申报承诺制。经办保险机构需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承保申请书》(附件1),并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承保承诺书》(附件2),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业务。经办保险机构应通过“秦皇岛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网上填报或书面报送等方式,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8日前按要求提供当季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经办台账。

 

四、经办保险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接入“秦皇岛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将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缴存、保单开具、保后查询、失效提示、欠薪风险预警等数据实时共享至平台,实现线上监管。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秦人社〔2022〕70号)规定的存储时间、存储比例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以保证保险形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本市承建工程项目发生工资拖欠的。

 

(二)以保证保险方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发生工资拖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动用保证保险支付工资后,需要补足或再次缴存农民工保证金的。

 

七、以保证保险方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动用保证金时,严格按照《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秦人社〔2022〕70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做好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对不依法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保险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禁止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业务。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8日


附件下载:

  1.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承保申请书.doc
  2.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承诺书.doc

来源: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