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 关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费期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玉人社发〔2013〕59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的经济负担,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造成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享受统筹报销待遇的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当参保人员补缴费后,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待遇等待期的,经本人申请可按规定给予报销。

 

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执行。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5月21日


来源:玉溪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13-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