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 关于贯彻落实2023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有关工作的通知

锡医保服务〔2024〕2号


各市(县)医疗保障局,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以及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57号)要求,扎实推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落地使用,同步调整完善我市“双通道”管理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更新国谈药“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

 

按照省统一要求,2023年国家谈判新增的71个国谈药(含竞价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同步更新我市特定药品及专项药品名录(详见附件1、2)。对本次调出医保目录的药品艾尔巴韦格拉瑞韦片,同步调出特定药品。

 

二、完善特定药品分类支付政策

 

对特定药品按照适应症和医保限定支付范围进行分类管理,抗癌药不设基金支付上限,与阿瑞匹坦注射液、拓培非格司亭注射液纳入门诊特殊病恶性肿瘤病种保障范围;其他药品按照病种归类,设置同一病种门诊可报销的药品总费用年度限额或限定支付剂量,具体见附件1。

 

三、扎实推进国谈药进院

 

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和相关文件精神,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国谈药配备使用的主体责任,按照临床需求,做到“应配尽配、应采尽采”,切实提高谈判药品的可及性。对于在院内直接结算使用特定药品的病例,不纳入医保个人负担率考核。国谈药定点医院在门特病种保障以及住院期间直接结算特定药品及单独支付药品的,不纳入该院总额管理,实行单列结算。对于特定药品中非单独支付的注射剂,院内处方流转至国谈药定点药店结算的,纳入处方医院的住院医保总额管理。

 

四、执行时间和要求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在本通知印发之前所发生的个人合规购药费用,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和本通知用药管理规定的,可到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江阴市、宜兴市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31日


附件下载:

  1. 1.特定药品名录.pdf
  2. 2.专项药品名录.pdf

来源:无锡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