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 关于调整工伤认定管理权限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伤认定工作,使工伤认定办理业务更加便民高效,全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受伤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30号)和省人社厅《关于明确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函〔2023〕270号)有关要求,现就调整我市工伤认定管理权限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伤认定管理权限调整划分

 

根据省人社厅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工伤认定实行属地管理,我市、县区人社局将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所辖范围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具体管理权限调整如下。

 

(一)市人社局工伤认定权限

 

1.原省人社厅负责的工伤认定事项,调整下放到市人社局负责认定;

 

2.在市本级登记注册的,并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

 

3.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但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

 

4.阜新全地区的工亡认定。

 

(二)县区人社局工伤认定权限

 

1.在县区登记注册的,并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

 

2.在县区登记注册的,但未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登记注册住所地的县区人社局办理;

 

3.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也未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在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区人社局办理;

 

4.在我市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在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区人社局办理;

 

5.在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根据属地原则由阜新市细河区人社局办理。

 

二、严格依法行政

 

工伤认定的办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人社部《工伤认定办法》、《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执行,市、县区人社局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工伤认定工作。

 

三、使用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

 

市、县区人社局在办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证据审核、下达举证通知、中止、调查取证、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送达等业务中,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系统进行操作。区人社局要在2023年12月8日前,完成与市社保中心信息系统业务联系人对接,调试系统,确定人员操作权限。

 

四、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提出申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工伤认定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县区人社局要加强领导,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省人社厅调整工伤认定权限这一便民化工作的重要举措。让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及亲属充分感受到方便快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更多体会到来自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

 

(二)强化培训,规范管理。市人社局要加强对县区工伤认定工作的业务指导,切实提升工伤认定质量和效率。各区人社局要尽快健全机构,积极配备具有法学、医学背景的工作人员分管或者从事工伤认定工作,刻制“工伤认定专用章”。各区人社局要在2023年12月8日前,将从事工伤认定工作人员姓名、办公地点、办公电话等信息报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市人社局及时组织安排业务培训,确保工伤认定工作有序衔接、顺利开展。

 

(三)加大宣传,引导舆情。市、县区人社局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向社会宣传我市工伤认定权限的调整,使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及亲属知悉获得工伤保障权益的便捷途径和程序,更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县区人社局对属地用人单位出现的工亡事故,要及时向市人社局报告,并协助指导用人单位尽快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亡认定申请,避免出现重大舆情,市、县区人社局要形成合力,积极配合,共同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及亲属提供人社“提速办”服务。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24年1月1日(含)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按照本通知调整的工伤认定办理权限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此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程序的,继续按原办理权限完成后续工伤认定工作。

 

市人社局工伤认定业务联系人:张剑,电话0418-2261501。

 

市人社局伤残等级鉴定业务联系人:高子惠,电话0418-2261501。

 

市社保中心信息系统业务联系人:赵磊,电话0418-2265353。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22日


来源: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