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 关于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医保发〔2023〕74号


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保经办处:

 

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2022年中央和地方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汇审发现问题的通报》,为整改落实我市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24年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个人和单位均不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相关待遇。

 

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待遇标准、就医管理、基金管理等相关事项仍按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22〕3号)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商洛市医疗保障局

商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商洛市税务局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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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医保发[2023]74号.docx

来源:商洛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