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推进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健全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辽宁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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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推进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健全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辽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23〕13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业技能竞赛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参与主办及统筹管理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等,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密切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有组织开展的以考核实际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同场竞技比赛活动。

 

第三条 竞赛对标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全国技能大赛”),借鉴吸收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努力构建以世界技能大赛和全国技能大赛为引领、辽宁省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全省技能大赛”)为龙头、行业和地方竞赛以及专项竞赛为主体、企业和院校竞赛为基础的竞赛体系,不断提高办赛水平和质量,提升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第四条 举办竞赛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治引领。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突出竞赛为党选才、为国育人功能定位,紧紧围绕打造新时代“六地”目标定位,加快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进行赛事总体谋篇布局。

 

(二)服务发展。紧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选择技术含量高、工艺先进、通用性强、从业人员多、影响力较大的职业(工种)开展竞赛活动,注重新职业、新业态职业(工种)技能人才的培育。

 

(三)突出实效。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以提升人口整体素质为根本目标,进一步推动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注重社会效益和成果转化,引导广大劳动者积极参与,促进劳动者高质量充分就业,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公平公正。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参与竞赛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规定程序,确保竞赛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五)安全节俭。竞赛活动应充分体现社会公益性,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禁止向参赛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参赛费用,坚持勤俭节约、绿色环保、安全高效办赛理念。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同级竞赛管理部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同级竞赛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二章 竞赛体系

 

第六条 全省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为省级竞赛、市级竞赛和县(市、区)级竞赛三个层级。

 

第七条 省级竞赛。

 

(一)全省技能大赛。是指由辽宁省人民政府主办,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实施的全省最高规格的竞赛,冠名“辽宁省第××届职业技能大赛”。全省技能大赛与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相衔接,每两年举办一届,同时承担全国技能大赛省选拔赛功能。

 

(二)省级行业竞赛。分为省级一类竞赛、省级二类竞赛和全国行业竞赛辽宁省选拔赛三个类别。

 

1.省级一类竞赛,是指跨行业(系统)、跨地区通用职业(工种)的全省性重要综合性赛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办或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共同举办,冠名“××年辽宁省(××行业或系统)××职业技能竞赛”。

 

2. 省级二类竞赛,是指单一行业(系统)特有职业(工种)或通用职业(工种)的竞赛,由省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会同省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牵头举办。

 

3.全国行业竞赛辽宁省选拔赛,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竞赛计划执行。赛事类别、举办周期、竞赛冠名等与全国行业竞赛相衔接。鼓励与全省技能大赛或省级一类、二类竞赛合并举行。

 

第八条 市、县(市、区)级竞赛是指各地级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组织的竞赛,原则上与上级竞赛相衔接,竞赛周期和组织实施由各市、县(市、区)自行确定。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完善本地职业技能竞赛体系。

 

第九条 鼓励企业、院校自主开展形式多样的练兵比武活动。探索建立技工院校间的竞赛联赛机制,将教学内容、岗位需要和竞赛技术标准有机融合,合理设置联赛周期,以赛促建、以赛促教、以赛选才。

 

第三章 竞赛计划

 

第十条 竞赛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履行申报、遴选、备案、发布等程序。申请举办竞赛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备办赛必要的经费、设施设备、场地和评定成绩所需的检测手段;

 

(四)有完善的竞赛组织实施方案、竞赛规则、技术规程;

 

(五)有熟悉竞赛职业(工种)的管理人员、项目专家和专业人员;

 

(六)有完善的赛务、安全、环保、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省级行业竞赛原则上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行业协会等主办或联合主办。牵头主办部门每年年底前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下年度《辽宁省职业技能竞赛申报表》(附件1),明确竞赛职业(工种)、规模及举办时间等事项。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申报情况,统筹遴选赛事安排和项目设置,并向社会公布竞赛年度计划。全国行业竞赛省选拔赛项目无需申报,直接列入省级年度竞赛计划。

 

第十二条 纳入年度竞赛计划赛事的主办单位,最迟应在竞赛活动启动实施前1个月,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赛事备案。赛事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竞赛申请报告;

 

(二)《辽宁省职业技能竞赛备案登记表》(附件2);

 

(三)拟定的竞赛通知和组织实施方案;

 

(四)委托符合规定资质中介机构承办竞赛活动的,应报送承办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还需提交本机构在民政部门近期年审合格的文件。

 

第十三条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针对同一群体举办的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级别竞赛,每年不得重复举办,对不同单位申报的针对同一群体举办的同一赛项的竞赛,原则上应合并举办或经评估后择优选择一项赛事纳入年度竞赛计划。拟邀请境外机构和人员参与竞赛活动或举办区域性竞赛、国际邀请赛,按规定程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竞赛应严格按照备案内容组织实施,主办单位不得随意取消、更改。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或变更的,应提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并经同意,同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纳入省级计划的竞赛原则上应在当年举办,逾期自动失效。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主办单位对竞赛全过程履行主体责任,可根据实际遴选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赛事筹备、实施及各项保障工作。协办单位为竞赛提供场地、技术、物资、人员等支持。多家单位联合主办的,应明确牵头主办单位,并对竞赛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职业(工种)探索开展网上办赛模式。

 

第十六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牵头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置综合协调、技术保障、赛务服务、展示交流、新闻宣传、监督仲裁等专门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竞赛各项工作。承办单位应牵头成立赛事执行委员会,负责竞赛的具体组织实施。竞赛结束后,赛事组织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职能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竞赛组织实施一般包括开幕式、比赛、闭幕式(技术点评)等重要环节。鼓励竞赛同期开展技能展示、绝技展演、论坛研讨、人才招聘、项目发布等活动。统筹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做好竞赛宣传推广工作,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渠道。

 

第十八条 竞赛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制定竞赛组织工作方案,印发竞赛通知,部署推动竞赛整体工作;

 

(二)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命制试题;

 

(三)配备竞赛场地、设施设备、工具材料等;

 

(四)配备裁判人员、技术人员和赛务保障人员等;

 

(五)编制应急预案,落实医疗、卫生、食宿、交通、安保等相关措施。

 

第十九条 省级竞赛项目的设置,依据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和年度全国行业竞赛项目,紧贴全省产业发展需求,选择技术含量高、从业人员多、影响面较大、发展较迅速的职业(工种)或在本行业具有代表前沿技术的标志性职业(工种)设置比赛项目,注重新职业、新业态等相关领域赛项设置。市级竞赛项目参照省级竞赛项目,结合地方实际设置。

 

第二十条 竞赛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命题,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适当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技能等方面的内容。尚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竞赛职业(工种),可参照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等,确定竞赛标准,编制技术文件。省级竞赛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三级(高级工)确定竞赛标准,编制技术文件。对于贴合全省产业发展方向但从业人员少的新兴产业,可适当降低命题标准。

 

第二十一条 竞赛原则上包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总成绩由两部分成绩加权合成。操作技能成绩权重一般不低于总成绩的70%。理论知识既可单独命题,也可以融入操作技能试题。全国行业竞赛省选拔赛按照国家竞赛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级竞赛每个赛项同一组别的参赛选手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0人。全国行业竞赛省选拔赛参赛选手不足20人的,选手成绩只作为参加全国行业竞赛选拔的依据,不给予相关竞赛奖励。

 

第二十三条 在我省工作、学习或居住原则上须满一年以上,年满16周岁且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省内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及已通过竞赛取得“全国技术能手”申报资格人员不以选手身份参赛。已通过竞赛获得“辽宁技术能手”称号或申报资格人员,不以选手身份参加同一项目相同或更低等级的竞赛。具有全日制学籍的在校创业学生不以职工身份参赛。全国行业竞赛省选拔赛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各竞赛以赛项为单位成立技术专家组,负责本赛项技术文件编写、竞赛题目命制、评判标准制定、裁判人员培训、竞赛成绩分析以及竞赛组委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竞赛应采取推荐、遴选等方式,确定竞赛裁判人员,裁判员负责赛项执裁、成绩评判、赛事技术点评等工作。省级裁判员应具有对应赛项或职业(工种)5年及以上从业经历,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下同)或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省级赛项或职业(工种)裁判组原则上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并从中确定1人担任裁判长,实行裁判长负责制。裁判长应有丰富的执裁经验,具有对应赛项或职业(工种)10年及以上从业经历,且具有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对于贴合全省产业发展方向但从业人员少的新兴职业(工种)等,可适当放宽裁判员资格条件。裁判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赛事中设备提供、技术支持单位人员不得担任裁判长、裁判员等有可能影响竞赛成绩的职务。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和当地生产安全、卫生防疫以及赛项职业安全等要求,竞赛主办、承办等单位严格做好赛事实施、安保、医疗防护等工作,要加强竞赛管理监督,切实保障赛事安全、竞赛水平和办赛质量。竞赛主办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在竞赛期间为参赛选手购买或要求参赛代表队为选手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七条 竞赛要面向本级行政区域内公开接受报名,公示竞赛结果。未按要求面向社会公开举办并接受报名、公示竞赛结果的,优胜者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

 

第二十八条 竞赛结束后,主办单位以适当形式公示竞赛成绩,并在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印发竞赛结果通知,落实奖励政策;在30天内将竞赛总结、参赛选手报名汇总表、经裁判组签名确认的竞赛成绩单、公示情况、获奖人员名单等,报其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原始材料由主办单位存档。

 

第二十九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年度竞赛工作总结。

 

第三十条 倡导建立和完善竞赛资源及成果总结、转化、推广机制。竞赛资源及成果转化应符合相关行业生产、职业技术发展、个人技能提升等方面的要求,反映先进竞赛理念。

 

第三十一条 竞赛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资金,主办、承办及协办单位出资,以及社会赞助、捐赠等其他资金。

 

第三十二条 竞赛经费可用于竞赛所需的设备设施、仪器耗材购置及租赁、竞赛场地改造、专家教练裁判聘请、集训走训、赛事组织实施、奖金及与赛事相关的其他开支。同一单位承担多个项目选拔、集训的,经费可按规定统筹使用。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竞赛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广泛应用辽宁省职业能力管理信息系统提升信息化办赛水平,为全省竞赛工作提供人才支撑和技术保障。

 

第五章 竞赛集训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竞赛周期组建赛项集训队,成立由专家和教练等组成的技术指导专家组,确定集训基地,开展集训工作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应科学组织参赛选手开展集训,有针对性地培养并提高选手参赛水平。

 

第三十五条 技术指导专家组负责制定集训方案并组织实施。集训基地应当为集训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集训选手为职工身份的,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集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集训选手为学生身份的,所在院校应当提供生活保障,对其学习和集训做出统筹安排。

 

第三十六条 结合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遴选建设一批省级竞赛集训基地,承担各级竞赛选手的集训备赛工作。省级竞赛集训基地应建立规范的集训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制度和科学有效的训练计划;提供赛事技术支持的专家团队;配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训练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耗材;具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和后勤服务保障能力。

 

第三十七条 探索建立竞赛选手梯队性建设和长期培养规划,对相关单位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第六章 激励政策

 

第三十八条 竞赛每赛项可设置金、银、铜牌,原则上金牌1人(队)、银牌1人(队)、铜牌1人(队),对未获得上述奖项但在参赛总人数50%以内的成绩合格选手可颁发优胜奖。竞赛主办单位应按照竞赛通知确定的项目和奖励办法,在竞赛结束3个月内对选手予以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获奖选手及其指导教师或教练、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裁判员、技术支持单位、实施保障单位给予激励。主要有颁发证书(奖牌、奖杯)、授予称号、颁发奖金、晋升职业技能(专业技术)等级、推荐授予相关称号等。

 

(一)颁发证书

 

竞赛主办单位可为各赛项前3名选手颁发竞赛名次证书;为各赛项参赛总人数50%以内的其他成绩合格选手颁发优胜奖证书;对贡献突出的承办、协办和技术支持单位,在竞赛活动组织和比赛成绩突出的单位,在竞赛执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裁判员,分别颁发“突出贡献奖”“优秀组织奖”“优秀裁判员”证书(奖牌、奖杯)。

 

(二)授予称号

 

以下获奖选手,授予“辽宁技术能手”称号。

 

1.获得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竞赛各赛项前5名(双人赛前3名、三人赛第1名)选手。

 

2.全省技能大赛各赛项前3名(双人赛前2名、三人赛第1名)选手。

 

3.全国行业竞赛省选拔赛、省级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第1名选手。

 

学生组选手和以中级工(含中级工)以下职业标准命题的竞赛,不授予“辽宁技术能手”称号。已经获得“辽宁技术能手”称号的选手,不再重复授予。

 

(三)颁发奖金

 

对在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全省技能大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选手(或团队)、专家团队给予奖金奖励。奖金标准按照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确定;结合实际对选手培养单位一次性给予高技能人才培育奖补资金。其他竞赛奖金标准由主办单位结合实际确定。

 

(四)晋升职业技能(专业技术)等级

 

1.“全省技能大赛”技能类竞赛项目金牌获得者,可认定为高级技师(若本职业最高等级未设置高级技师的,认定到最高等级,下同);银牌和铜牌获得者可认定技师,已具有技师技能等级的,可晋升为高级技师;优胜奖选手以及其他成绩合格选手认定为高级工,其中获得优胜奖选手已具有高级工技能等级的,可晋升为技师。

 

2.其他省级行业竞赛金牌选手获得者,可认定为技师,已有技师技能等级的,可晋升为高级技师;银牌和铜牌获得者,可认定为高级工,已有高级工技能等级的,可晋升为技师;优胜奖获得者以及其他成绩合格选手认定为高级工。

 

3.“全省技能大赛”专业技术类竞赛项目金牌获得者,颁发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银牌和铜牌获得者,颁发中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优胜奖获得者,颁发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

 

4.获得世界级、国家级技能大赛相应名次的选手,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晋升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

 

获奖选手已有同一职业高等级技能证书的,不再发放低等级技能证书。

 

(五)推荐授予相关称号

 

在全省技能大赛各赛项获得第1名的选手,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推荐申报“辽宁五一劳动奖章”或“五四青年奖章”。对获得第1名的女职工选手,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推荐申报“辽宁省三八红旗手”。已获得相应称号的,不再重复授予。

 

第四十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将竞赛成绩与绩效考核、工资福利等挂钩。在国家级及以上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选手,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时,可按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人员采取考核方式聘用;符合条件的可纳入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对竞赛组织全过程进行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竞赛监管职责,在竞赛举办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等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主办单位举办竞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属实的赛事不予享受本办法所述竞赛激励政策,主办单位2年内不得举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各类赛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擅自变更竞赛项目、标准和方式的;

 

(二)擅自降低相关赛项的技术文件、竞赛试题标准的;

 

(三)竞赛命题工作不规范或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竞赛试题泄密的;

 

(四)未按竞赛规则和评判标准客观、公正评判,造成竞赛成绩失实的;组织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借竞赛名义滥发证书的;

 

(六)擅自向选手、参赛单位收取参赛费用或进行盈利的;

 

(七)在竞赛中出现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八)其他违反竞赛纪律和规定情形的。

 

第四十三条 参赛人员应当遵守竞赛纪律和规则,文明参赛。专家、裁判、监督仲裁、领队、指导教师(教练)等相关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干预竞赛进程和结果。竞赛主办单位要加强经费管理工作,专款专用,并按规定接受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参赛选手不遵守竞赛规程,或经查实有冒名顶替、作弊、扰乱赛场秩序等情形的,终止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取消、追回已经获得的相关荣誉、称号或者物质奖励。专家、裁判、监督仲裁、指导教练等相关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干预竞赛进程和结果,给予禁止入场、停止工作、通报所在单位等处理;违规违纪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大赛协办单位或合作企业的违约责任应当通过合同协议予以明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11月20日印发的《辽宁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辽人社发〔2015〕1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1. 1.辽宁省职业技能竞赛申报表.docx
  2. 2.辽宁省职业技能竞赛备案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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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4-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