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强化人社支持措施助力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24〕5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营经济是推进现代化新青海建设的生力军,是促进青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落实产业“四地”建设战略部署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强化人社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为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贡献积极人社力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强化民营企业技术技能人才供给力度

 

(一)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围绕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和产业“四地”建设,深入民营企业开展企业培训需求调查,准确掌握民营企业培训需求和用工需求。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可为民营企业职工提供培训服务的工种专业目录、优质精品课程目录等,为民营企业培训提供培训“菜单”,并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产业布局增设调整专业设置。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鼓励民营企业开展重点产业、急需紧缺职业、劳务品牌建设和民间工艺传承发展等相关工种(专业)技能培训。通过校企合作、工学交替等方式,组织民营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大力培养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政府补贴。鼓励民营企业主动与技工院校对接,深入开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推进技工院校专业设置与产业、企业要求对接,开展工学一体化教学。

 

(二)畅通人才评价渠道。加大“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落实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民营企业一线职工,按照规定直接认定其相应技能等级。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依据国家职业标准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大力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挖掘优秀技能人才,对于获奖选手科按有关规定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鼓励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参评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支持各级各类民营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自主设定评价范围、自主设定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运用评价方法,对符合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民营企业,指导做好评价机构备案工作,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加强全省民营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技术服务和质量督导,在评价流程、人员队伍建设、评价题库开发、质量建设等方面,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技术指导,引导其规范开展工作。

 

(三)健全人才激励制度。推动民营企业建立健全体现技能价值激励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突出技能人才实际贡献,合理确定技能人才工资水平。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限制,全面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全省各级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均向民营企业开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支持与企业相关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吸纳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专家参与职称评审工作。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职称。建立职称申报“直通车”,对长期在民营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优秀青年人才,可按照有关规定和评审条件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对专业技术人员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科学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推进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畅通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型民营企业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纳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选拔范围,申报名额不受限制。

 

二、着力强化民营企业就业创业服务保障

 

(四)落实稳岗扩岗政策。强化政策导向,持续落实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组织开展“大中城市联合招聘”“中央企业面向青海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等各类招聘活动,通过线上线下同步招聘服务,促进人岗广泛精准对接,支持民营企业用工。指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助力民营经济发展,支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采取“组团式”“一条龙”“点对点”的方式,提供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对接、供需匹配、人才寻访、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推动民营企业与行业协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互利共赢、长期稳定合作关系,促进协同发展。

 

(五)推进需求服务保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靠前服务,主动对接各类民营企业,提供劳动用工咨询、招聘信息发布、用工指导等均等化服务。广泛开展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用工需求调查,精准掌握企业用工需求,及时提供常态化用工服务保障,因地制宜开展线上线下招聘活动,满足企业和劳动者即时对接需求,针对性举办小规模、定制化招聘会,实现“周周有活动、日日有服务”。建立快速绿色通道,企业诉求“马上办”,为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招聘方案,搭建专精特新等重点企业线上线下招聘服务平台持续推送岗位信息。依托繁华商区、夜间集市等人流密集场地,开展特色鲜明的“小精专”就业服务活动,打造“家门口”就业服务站。

 

(六)加大创业扶持力度。集聚优质创业服务资源,加大对返乡农民、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以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和创业孵化基地为载体,优化创业服务体系,强化服务职能,通过持续搭建“双创”服务平台,加强创业信贷支持,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培训、咨询等“一条龙”服务,不断增强初创群体的创业实践能力。组织开展创业大赛、展示交流等推进活动,不断引导培育新创业主体发展壮大。

 

三、着力构建民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

 

(七)提升协调劳动关系能力。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作用,不断丰富和发展民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实践,指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创评活动。结合黄河流域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改革创新试点省份做法,推动我省中小微企业产业链供应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新模式。加大对民营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和服务,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加强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经营机构的监督管理,推广使用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系统,畅通投诉举报及政策咨询答复渠道,提高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全面梳理劳动关系领域重大风险隐患,重点关注民营企业欠薪、裁员等突出问题以及其他违规用工行为。持续落实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户籍限制政策,重点针对新业态从业人员、基层快递网点、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参保扩面,不断扩大参保覆盖面。

 

(八)推进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推动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广泛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及时化解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推动企业完善劳动争议内部协商解决机制,逐步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强化劳动争议协商和解。持续推进青年仲裁员志愿者联系企业活动,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将预防调解工作纳入“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宣传咨询、劳动用工指导等服务,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强化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办案指导,加大终局裁决和仲裁调解力度,提升仲裁终结率,并妥善处理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争议。

 

(九)优化劳动保障监察服务。加强对民营企业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主动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服务,引导民营企业依法依规用工。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企业风险等级,实施分类动态监管,减轻企业负担。落实行政处罚法“轻微违法不处罚”和“首违不罚”规定,为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稳定预期和公平市场环境。

 

四、着力发挥社会保险惠企助企功能

 

(十)降低用工成本。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底。参保民营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十一)推进参保扩面。持续落实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户籍限制政策,重点针对新业态从业人员、基层快递网点、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参保扩面,不断扩大参保覆盖面。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新注册企业信息,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按时足额发放各项社保待遇。

 

(十二)注重风险防控。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推动职业伤害保障工作,保障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权益。深入推进工伤预防五年行动,有效降低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发生率,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探索研究将工伤预防工作向建筑行业、邮政快递业等民营小微企业延伸。

 

五、工作要求

 

(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贡献、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坚持把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立足人社部门职能职责,定期研究部署,完善各项政策措施,细化实化工作任务。建立常态化服务民营企业协调联系机制,多举措助企纾困稳岗,着力推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见效。

 

(十四)优化涉企事项。各级人社部门要不断优化经办服务流程,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清理办理事项、精简办事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及时制定更新服务清单、办事指南,提升民营企业享受人社政策便利度。结合助企暖企协调联系机制,推广“直补快办”“政策找企”,积极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补贴等政策,优化补贴申领程序,压缩经办审核时限,确保政策应享尽享、应享快享。

 

(十五)细化服务保障。各级人社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能力,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做好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社会保障工作衔接,促进各类人才资源向民营企业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强化公共服务有序衔接,配合相关部门将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纳入人才引进范畴,在积分落户、购(租)房、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倾斜。

 

(十六)深化政策宣传。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面向社会公开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名单,实现政策落实从“企业找政策”到“政策找企业”的转变。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创新举措,挖掘先进典型, 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广大民营经济人士争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月8日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4-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