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调整在榕省属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闽医保规〔2023〕7号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在榕各省属公立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医院: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反馈福建省医保局2023年省属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有关情况报告的复函》(医保价采函〔2023〕228号),以及我省《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2〕81号)等文件精神,为持续优化医疗服务收入结构,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经研究,决定有升有降动态调整在榕省属公立医院(含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突出重点、有升有降”的原则,降低物耗为主的影像化验类项目价格,提高技术劳务占比高的手术、治疗、护理、中医、精神科等项目价格,进一步理顺比价关系,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可持续。价格调整后,医保支付政策保持不变(具体详见附件)。

 

二、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严密部署安排,统筹协调实施,保证价格调整政策平稳落地;要加强院内收费管理,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收费行为;要严格落实医疗服务价格责任,主动向患者做好沟通解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要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地医保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工作,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就医待遇。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对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各有关单位及时向省医保局反映。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下载:

  1. 闽医保规〔2023〕7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在榕省属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pdf
  2. 附件:在榕省属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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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