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 关于发布2012年至2013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通知

长政函〔201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业: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2012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2]111号)精神和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为:鞭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6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元/小时;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元/小时。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6日


发布:2013-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