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 关于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DRG付费常态化管理的通知

泰医保函〔2024〕7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泰州市DRG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泰医保发〔2022〕5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工作,实现DRG付费医疗机构全覆盖,经研究,决定将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纳入DRG付费常态化管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覆盖范围

 

(一)定点医疗机构

 

我市符合DRG付费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病例范围

 

与我市DRG付费范围一致。

 

二、实际付费时间

 

原则上从开通普通住院、外伤住院类别当月起实施DRG实际付费。辅导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依据《泰州市医疗保障局、泰州市财政局、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泰州市定点医药机构辅导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泰医保发〔2021〕41号)结合自身实际,向属地医保部门申请执行按项目付费、DRG付费、日间手术(病房)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 三、其他事项

 

(一)各市(区)医保部门确定新增DRG付费定点医疗机构或普通住院、外伤住院类别后,须于每月5日前将本辖区内《新增DRG实际付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盖章版扫描件和电子档文件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市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市局确定新增DRG实际付费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差异系数等条件后正式发文实施。新增定点医疗机构DRG付费第一年暂依据已有细分组及基准点数等开展分组及费用结算,相关数据纳入下一轮分组测算。

 

(二)各市(区)医保部门要按照改革推进要求,督促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系统接口改造、医保结算清单填报上传及系统平台操作、DRG业务培训等工作,确保我市DRG支付方式改革有序推进。要重点约谈推进改革不到位、数据填报不规范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查找短板不足,制定相应改进措施。要加强协议管理和绩效考核,将各有关医疗机构的改革推进情况纳入协议管理和考核内容,并与医保结算挂钩。

 

(三)各市(区)医保部门要督促各新增实际付费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上传历史三年所有医保结算单据电子病案数据信息(医保结算清单)。上传方式另行下发。

 

联系人:卢辰玮,联系电话:89892050,邮箱:297864323@qq.com。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29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新增DRG实际付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docx

来源: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