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为进一步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有序高效运行,合理引导住房需求,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项业务运行所需资金的供应,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链的畅通安全,各项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正常开展,促进喀什地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预警机制建立的目标和实施原则

 

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管理,是对住房公积金业务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资金供求矛盾进行预先发布警告,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制度。预警机制的目标是维护资金运行安全,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施预警机制以住房公积金存贷比(即个贷率)为依准,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二、预警机制的组织体系和职责

 

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成立预警机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预警机制的领导机构,由公积金中心主任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公积金中心核算科,具体负责每日监测住房公积金存贷比指数,根据预警指标的情况和程度确认预警级别,采取相应预警措施。

 

(一)确认预警级别负责做好对内对外的发布工作;

 

(二)负责各种预警状态的启动和解除;

 

(三)统筹协调和监控各项措施的效用情况,及时反应并做出处理。

 

三、预警等级的设定

 

根据住建部《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存贷比在85%以上即刻启动预警机制,采取对应的措施对相关环节进行管理。确定警戒标准的主要指标有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资金净流量等,通过对警戒标准的判断,分析设定一级预警、二级预警、三级预警等预警等级。

 

四、预警机制的主要内容及调控措施

 

一级预警: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连续三个月在85%时,资金净流量为负,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各项指标的分析和监控,调控措施有:

 

1、启动一级预警公告;

 

2、做好短期定期存款的解付,保证资金回流;

 

3、积极督促单位缴存公积金;

 

4、适度收紧住房公积金贷款,暂停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暂停办理异地购房贷款业务(对已受理的采取轮候制)。

 

二级预警: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达到90%时,资金净流量为负,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在一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调控措施:

 

1、启动二级预警公告;

 

2、做好中长期定期存款提前解付准备;

 

3、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催缴力度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力度;

 

4、做好实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制(按照抵押权证交公积金管理部时间先后顺序为准)的准备工作;

 

5、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商业银行贴息贷款业务。

 

三级预警: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达到95%时,资金净流量为负,资金运行严重紧张,管理中心应在一级预警、二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调控措施:

 

1、启动三级预警公告;

 

2、做好中长期定期存款提前解付;

 

3、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收紧住房公积金贷款,暂停办理提取公积金归还商业贷款业务、申请贷款的夫妻双方缴存账户须留存一年缴存额;

 

4、实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制(以公积金管理部门收到抵押权证时间先后顺序为准);

 

5、原则上仅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商业银行贴息贷款业务;

 

6、下调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具体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报管委会批准后确定。

 

五、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

 

在各级预警措施启动和取消时,应及时通过新疆公积金门户网站、各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及其他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备案。

 

六、本办法由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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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管理办法(试行).docx

发布:2022-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