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庆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人社秘〔2022〕10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安庆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政策咨询电话:0556-5897061 联系人:王磊

 

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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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促进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提质增效,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1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具有功能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数量达到一定规模,能够实现人力资源产业资源、要素的有效集聚及相关产业链的延伸,对区域人力资源服务业及相关产业发展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发展定位和功能布局,分级分类建设一批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区县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并积极申报创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业在促进市场化就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带动作用。

 

第四条 鼓励各县(市、区)充分利用现有的青年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等各类园区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第五条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遵循国家、省和市经济发展战略布局,按照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总体规划思路,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相结合、经营性服务与公共服务相结合、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其他产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提高建设管理服务质量和效果。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审核认定、发展指导等综合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运营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申报设立、运营管理、评估考核,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1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报设立

 

第八条 申报设立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规划论证充分。按照市级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布局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产业定位、功能布局、服务体系、运营模式、发展规划等进行充分论证,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报告。

 

(二)基础设施完善。只设立一个园区的,其建筑面积应不少于4000平方米。设立多个园区的,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核心园区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分园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园区具备就业创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障、人事人才、维权调解等公共服务功能,同时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会议、培训、金融、法律、餐饮等配套服务。

 

(三)产业集聚度高。园区入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少于20家,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入驻机构必须具备营业执照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必备要件(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具备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入驻机构依法诚信经营,认真落实年度统计工作,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四)运营管理科学。引入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的专业运营管理机构,其工作人员应不少于3人,为入驻园区企业提供统一管理和一站式服务。运营管理机构每年应对入驻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依法诚信经营情况、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营业收入及纳税情况、按规定落实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情况。

 

(五)扶持政策齐全。产业园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高度重视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有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产业园建设的政策措施,包括房租补贴、培训补贴、引才奖励、购买服务等办法。

 

(六)社会效益显著。注重围绕国家、省和市重大发展战略及各项中心工作,广泛组织开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公益活动,在促进就业创业、人才引进、服务产业发展以及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九条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实行自愿申报、综合审核、择优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由产业园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二)评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审核认定,组织评审小组,重点考察园区功能特色、管理运营、平台体系、实际效益等情况;

 

(三)公示。对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拟确定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名称冠以“安庆”字样。

 

第十条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申请函件;

 

(二)园区建设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建设发展规划(主要包括必要性、可行性、总体规划、发展措施等内容);

 

(三)园区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主要包括运营资质、劳动合同、财务报表、基础设施、规章制度、管理机构、运营机构名册、资金筹集、扶持优惠政策落实、产权归属、入驻企业发展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

 

(四)产地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5年)、消防验收报告;

 

(五)提供入驻机构的营业执照、入驻协议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具备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及经营情况佐证材料等;

 

(六)其它需要出具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经审核认定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按照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29号)规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开展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规划、评估、认定、考核工作,指导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发展。产业园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产业园的管理工作。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园的培育、建设、运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要制定权责清晰的运营管理办法,鼓励采取委托专业机构托管运营管理的模式进行园区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支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引进、流动、服务等项目,按规定享受补贴;对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为重点群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开展就业见习的,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第十五条 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设立专项资金项目,或通过购买服务、场地补贴、项目补助、引才补贴等多种方式,支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发展。创新产业园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产业园建设,为产业园的建设构建多元化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 入驻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应责令其在30日期限内退出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园,并将退出市场主体情况通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部门:

 

(一)拒不执行人力资源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下达的责令整改意见的;

 

(二)经营场所经常处于空置关闭状态,或实际并不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或私自将经营场所转租、挪用他用的;

 

(三)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自行决定提前解散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秩序、形象声

 

誉的。

 

第四章 评估考核

 

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定期开展综合评估。综合评估每年进行一次,内容包括平台建设、政策体系、运营管理、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要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情况开展自我评估,评估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八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考核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进行通报,并限期一年整改;对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采取建议取消或取消授牌的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为契机,积极加大投入,制定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加强产业园的工作交流和宣传,加快推动本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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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