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3年)

辽人社发〔2013〕2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并综合考虑全省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由1100元调整为1300元;二类地区由900元调整为1050元;三类地区由780元调整为9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由11元调整为13元;二类地区由8.5元调整为9.8元;三类地区由7.5元调整为8.6元。

 

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得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于2013年6月28日前报省政府批准,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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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3-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