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 关于深入推进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

鄂人社发〔2021〕3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为统筹推进全省人才队伍建设,拓宽人才发展空间,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等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探索建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技术与技能双促进的人才评价使用激励机制,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造活力,为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两类人才发展中“独木桥”、“天花板”问题,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

 

(二)坚持科学评价。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强化技术技能贡献,突出工作业绩,保持两类人才评价标准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

 

(三)坚持专业相近。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其本人从事的专业须与申报的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或技能评价职业(工种)相同或相近。

 

(四)坚持以用为本。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等措施相互衔接,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

 

三、贯通领域

 

(一)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为工作重点,将贯通领域扩大为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

 

(二)支持高技能人才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高技能人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应符合相应的报考资格条件。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资格鉴定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新兴职业、新兴领域贯通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制定。

 

四、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

 

(一)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均可参加贯通领域职称评审,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重点评价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技能竞赛获奖情况、行业工法、操作法、完成技能攻关项目、技术报告、经验总结、行业标准等创新性成果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应在现有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该职业(工种)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级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该职业(工种)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该职业(工种)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

 

(三)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贯通领域相应专业职称。

 

(四)对为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有绝招、绝技、绝活,并长期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开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担任主教练指导学生或本人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并获得优胜奖及以上奖励,担任主教练指导学生或本人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获铜牌及以上奖励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湖北工匠”,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省委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等可直接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

 

(五)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可按专业目录选择对应的专业评审委员会。

 

五、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一)符合职业技能评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取得助理级、中级、高级职称,累计工作年限达到申报条件的,可分别参加与现岗位对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取得相应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满3年或取得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可申报相关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取得相应专业中级职称满3年或取得相应专业高级职称可申报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1年后,可按累计工作年限申报相应职业(工种)晋级评价。

 

(二)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注重操作技能考核。具有所申报职业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具有相应职业(工种)技能等级水平的优秀人员可直接申报该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三)经各级人社部门认定的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企业,其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由企业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制定评价办法,可将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考核评价方式,对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职业技能评价。评价合格的由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企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报企业备案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上网。

 

(四)所在企业(单位)未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个人可到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官网查询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进行报名,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合格的由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上网。

 

(五)参加准入类职业技能评价,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规定,分别向相应部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鉴定,鉴定合格后由相关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是实施人才强省、技能强省战略的重要举措。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确保贯通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监督指导。各级人社部门要完善监管机制,加大监督指导力度,规范有序推进双贯通工作,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三)加强激励保障。探索建立企业内部技能岗位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专业技术岗位、经营管理岗位、技能岗位互相衔接机制。高技能人才依据技术技能水平自愿参加职称评审,鼓励取得职称的高技能人才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对贯通领域取得职称或职业技能评价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结合岗(职)位需要和个人意愿,进行相应的岗(职)位聘任并兑现待遇。各类企业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用人单位研究制定高技能领军人才职业发展规划,实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股权期权激励,设立高技能领军人才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按实际贡献给予高技能人才绩效奖励,切实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提高用人单位积极性,引导两类人才积极参与。大力宣传两类人才贯通的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营造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21年12月27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或操作细则。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30日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