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才引进培养办法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落实中央、省委、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将宜春打造成为人才流入优选地的目标,构建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体系,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人民事业中来,根据江西省高层次人才引进有关文件要求,坚持“实际实用实效”和“服务大局、引培并重、以用为本、夯实保障”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才认定

 

1.本办法所认定的人才主要是指全职引进、自主培养或柔性引进的各类人才(具体分类见附件3《宜春市人才分类目录及认定标准》)。全职引进人才是指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第五至七类不少于5年)劳务合同、工作协议或服务协议,并将人事关系或社保关系之一转入我市的人才;在市内以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名义,新注册创办企业且经营1年以上的人才;市内企事业单位在市外设立人才飞地,全职引进且成果转化在宜春的人才。自主培养人才是指在我市就业创业1年以上,依托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申报入选重大人才工程、获评契合人才主题的相关荣誉或奖励的人才。柔性引进人才是指在不改变市外人才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通过顾问指导、挂职、兼职、技术咨询、项目合作等方式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人才。

 

2.申报。人才认定工作按照“随时申报、常年受理、定期公布”原则进行,以线上办理为主。申请人通过宜春市人才智慧平台,按要求在线如实填写信息,上传有关证明材料。其中第一至四类人才在线上申请认定的同时,还需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

 

3.审核。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负责人才认定的初审工作。初审通过的,由市委人才办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审核认定,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4.认定。市委人才办将初步认定意见报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按有关规定公示,公示结束后,为人才定制宜春市人才认定证书和人才服务卡。

 

二、人才引进支持政策

 

5.薪酬待遇。科研院所、高校、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引进的第一至四类人才,可根据有关规定和事业发展需要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或项目工资制合理确定人才薪酬。国有企业新引进或市场化选聘实行协议工资并经企业监管部门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所支付的薪酬可以增加工资总额基数。鼓励用人单位对人才实行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6.生活补贴。给予全职引进的第一至四类人才3年内每月2万元、1万元、0.3万元、0.2万元的生活补贴。对在宜创业或在宜企业工作的第五至七类人才,1年内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生活补贴。对新引进医学类和教育类“双一流”大学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县、乡公办医疗卫生机构、中小学工作满5年后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1万元、2万元、5万元。

 

7.购房补贴。对全职引进的第一至四类人才,在人才首次购买住房时,分别给予2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购房补贴。对购房金额低于购房补贴的,按实际购房金额补贴。第一至五类人才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实行全国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受理即贷服务,贷款上限额度按我市公积金贷款额度标准执行,在宜春市范围内无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最低可按20%执行。

 

8.住房保障。对全职引进的第一至四类人才,在其单位所在的行政辖区内无自有住房的,分别给予3年内每月30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的住房租赁补贴;给予第五类人才1年内每月600元的住房租赁补贴。第一至五类人才在其单位所在的行政辖区内无自有住房的可申请人才公寓,其中第一至四类人才可免租金入住3年,第五类人才按租金核定价的40%进行减免。租赁补贴和租金减免不同时享受。

 

9.税收优惠。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条件的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宜创新创业取得的一次性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费用,符合政策规定的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第一至四类人才中个人所得税在本市缴纳的,前3年每年按照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

 

10.创业扶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最高给予5000万元和1000万元的信贷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合伙创业团队和个人,最高可申请600万元、200万元和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在我市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高校在校生或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并已领取《就业创业证》的学子,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11.编制保障。支持我市事业单位申请使用人才专项编制引进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支持我市重点企业使用人才专项编制引进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才。

 

12.职称评定和岗位聘任。符合有关条件的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台阶”等限制,按我省有突出贡献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引进前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引进时如用人单位没有相应岗位空缺,可按照特设岗位设置的相关规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完善评审改革绿色通道,对在我市重点企业中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管职务,且符合我省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申报高级经济师条件的,予以推荐直接申报评审。

 

13.社会医疗保障。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人才办理或接续社会保险,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按不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在市内三甲医院为第一至三类人才开通就医“绿色通道”,配备健康顾问,提供优先诊疗、健康管理和咨询服务,每年免费提供1次医疗保健检查和1次专家疗养。鼓励用人单位为人才提供医疗保障服务。

 

14.配偶安置。采取转任调动、市场力量配置和用人单位内部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妥善安排人才配偶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采取内部安置的方式妥善解决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15.子女入学。第一、二类人才子女就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不受户籍限制,可在全市范围内自主择校。第三类人才子女就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其意愿,由人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就近原则优先办理转(入)学手续。第四类人才子女就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人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人才意愿和学位容量情况,按免试就近原则妥善安排,中途转学须接受教体部门调剂安排。第一至四类人才的非我市户籍子女,在我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期间,享受我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16.人才尊享服务。第一至三类人才持人才服务卡可携随行人员一同免费游览市内国有3A级及以上景区,每年可在市内指定酒店中免费入住12天,可携随行人员在明月山机场、宜春高铁站享受绿色通道和贵宾休息室服务。第一至四类人才3年内可享受一定次数的免费家政服务。第一至五类人才持人才服务卡可享受与宜春文旅一卡通同等优惠服务。健全完善党委联系服务专家(人才)制度。

 

17.引进特定人才“一事一议”。对未列入宜春市人才分类目录,为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突破、重点学科建设等方面产生较大影响的急需紧缺人才,可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以“一人一议、一事一策”的方式认定。

 

18.设置引才奖励。鼓励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机构引进人才,对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机构引进第一至三类人才且工作满3年的,分别给予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机构20万元/人、10万元/人、5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补贴。鼓励用人单位柔性引才,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柔性引进人才,按年度计税报酬30%择优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最高给予30万元引才补贴。鼓励本地院校为我市用人单位输送毕业生,对连续两年留宜率达50%、60%、70%的院校,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积极与我市建立引才合作关系且成效显著的高校、科研院所给予资金奖励。鼓励在宜人才推荐优秀人才来宜就业创业或依托我市企事业单位申报省级及以上重点人才工程和承担“揭榜挂帅”项目或市内各类课题研究,对引才成效突出的,颁发引才大使证书,给予引才奖励。

 

三、人才培养支持政策

 

19.培养高技能人才队伍。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城乡贫困劳动力、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且获得初级工至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企业1200元/人至5000元/人的职业培训补贴。在规定的培训期限内,对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且取得中级工至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企业4000元/人/年至6000元/人/年的职业培训补贴。支持技能人才创办技能大师工作室,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实施“宜春工匠选拔工程”,对获评“宜春工匠”“宜春锂匠”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赣鄱工匠”“江西省能工巧匠”的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20.壮大乡村振兴人才队伍。鼓励引导人才向乡村振兴和基层一线流动,加大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力度,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乡镇挂职,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基层专干进入村“两委”。对于长期空编的艰苦边远乡镇卫生院、中小学校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学历条件放宽至大学专科,推行基层卫生人才“县管乡用”“乡聘村用”管理机制。持续开展高素质农民学历提升行动和“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健全乡村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对乡村中小学教师、基层医生和农、林、水、会计等基层一线人员进行政策倾斜,执行职称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制度,加大破除“四唯”力度,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做硬性要求。

 

21.支持人才申报科研项目。鼓励各类人才依托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申报重大人才工程项目、关键重点科技创新技术“揭榜挂帅”项目、重大研发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和平台培育计划项目等。对成功申报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的,给予200—500万元经费支持;对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给予200万元经费支持;对获得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的,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经费分3年按3:3:4的比例拨付。对成功申报省级重大人才工程项目的(除短期项目和青年项目外)、省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计划等同等层次人才工程的,给予所获项目资金50%的一次性经费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成功申报其它各类科研项目的,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22.支持建设各类创新平台。对新批准设立的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海智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每个20万元、10万元的经费支持。定期考核平台运行情况,根据考核情况,给予运行良好、成果显著的平台5—100万元奖励。

 

23.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通过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等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研人员就地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收益,可按至少50%的比例奖励给技术成果完成人及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24.加大人才激励力度。鼓励各类引进人才依托我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申报重大人才工程或申评各类荣誉或奖励。对成功入选重大人才工程或获评契合人才主题的荣誉和奖项的人才,可重新认定人才类别,并享受同层次引进人才的同等待遇。推荐优秀人才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等人选。设立宜春市人才贡献综合奖,评选奖励一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市直事业单位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在管理岗位可聘用为八级职员岗位;在专业技术岗的,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可聘用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市直事业单位聘用为八级职员的硕士研究生,选派到市属企业工作可任市属一类企业中层副职、市属二类企业中层正职。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研究生任职参照有关规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办理。每年定期开展人才专题培训、高级研修、考察调研等活动,开拓人才视野,提升能力水平。

 

四、组织管理

 

25.人才本人及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骗取人才认定资格,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者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人才,依法依规取消认定资格,追回相关奖补资金,并视情追究相关责任。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合作合同(协议),辞职、离职、调动等离开我市的,按比例退还相关奖补资金,不予退还的,其不诚信行为存入个人档案。

 

26.本办法中与我市市本级现行政策交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的原则执行。

 

27.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宜春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宜发〔2018〕9号)不再施行,具体政策内容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 宜春市人才政策咨询服务单位

 

2. 部分企事业单位和县市区、“三区”组织人事部门联系方式

 

3. 宜春市人才分类目录及认定标准


来源: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