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企业“人才飞地”认定和激励考核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四届十二次全会和市委四届十次全会部署,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在市外建设“离岸创新中心”和“协同创新中心”类科创平台(以下简称“人才飞地”),依托人才飞地所在地优秀人才资源,开展创新创造活动,促进项目本地产业化及高层次人才引进,助力宜春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人才飞地类别

 

1.本规定所指人才飞地是我市企业在市外建设以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引进、技术转移、创新团队建设和企业孵化为目标的人才平台,实现科技创新资源共享、自身创新能力提升、高层次人才引进和项目本地产业化。

 

2.人才飞地包括:

 

第一类:企业独资在市外建设的离岸创新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研发基地、科技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或兼具以上功能的综合型人才平台。

 

第二类:企业与企业、高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在市外合作建设的离岸创新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研发基地、科技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或兼具以上功能的综合型人才平台。

 

二、认定条件

 

3.申报人才飞地认定的企业须为宜春行政区划内注册成立的各类企业等经济组织,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有规范的财务管理、技术开发管理制度,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4.按照“有技术人员、有固定场所、有研发经费、有科研设备、有具体研究方向”的要求,申报人才飞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对人才飞地拥有实际控制权(持股超过50%),人才飞地与申报企业在主营业务领域和研发方向上应具有一致性。

 

(2)人才飞地设立并稳定运行不少于1年,组织架构基本建立,有不少于100平方米固定的办公和科研场地。

 

(3)人才飞地应当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企业投入人才飞地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年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4)人才飞地具有一定的研发技术力量,聘用一定数量的专业研发人员,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专业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到2亿元的企业,专业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专业研发人员不少于3人。人才飞地聘用的专业研发人员中,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占总研发人员的50%以上。

 

(5)人才飞地每年研究开发自选新产品、课题或解决技术难题不少于2个。

 

三、认定程序

 

5.人才飞地认定主要遵循以下程序:

 

(1)发布通知。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办发布通知,部署安排申报工作,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及工作要求。

 

(2)申报推荐。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三区”党群工作部组织本地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填写《宜春市企业“人才飞地”申报书》等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三区”党群工作部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后报市委人才办。

 

(3)初步审查。由市委人才办牵头,组织科技、工信等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并形成初审意见。

 

(4)专家评审。市委人才办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初审通过的企业人才飞地进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主要采取审阅材料、集中评议和专家实名表决等方式,对人才飞地的技术水平、研发投入费用、研发成果转化、聚集人才层次及数量等各方面进行评审。

 

(5)考察公示。评审专家组评选产生的人才飞地作为拟认定对象,经市委人才办组织实地考察并采取适当形式公示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6)审批认定。公示的拟认定名单,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确定认定名单。

 

四、激励政策

 

(一)奖励建设人才飞地的企业

 

6.对认定为人才飞地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对认定为第一类人才飞地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资金。

 

(2)对认定为第二类人才飞地的,给予50万元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分两年按1:1的比例拨付。受益财政提供相等额度配套资金支持。

 

7.奖励资金由人才飞地所属企业自主统筹用于项目研发、科技攻关、科研平台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人才激励、人才生活补贴等方面的支出。

 

8.经认定为人才飞地的,企业可优先享受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科协相关奖励支持政策。

 

(二)奖励人才飞地聘用的高层次人才

 

9.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推荐申报省“双千计划”、市“双百计划”等人才工程。

 

10.可参照《宜春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享受相应高层次人才待遇,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领宜春市人才服务卡,享受20余项政策优惠和服务。

 

11.可参照《宜春人才服务配套金融产品实施办法》享受最高5000万元的贷款额度等金融产品服务优惠政策。

 

12.企业在不同国家(地区)、省份建设的不同类型的人才飞地,可同时申请人才飞地奖励资金。

 

五、考核管理

 

13.人才飞地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政策引导、企业自主经营、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14.人才飞地管理期为2年,管理期满后,由市委人才办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奖励资金第一年拨付50%,第二年考核结果合格的,再拨付50%;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整改合格后方可拨付。

 

15.人才飞地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对申报和管理期内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拼占、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16.本规定涉及的奖励资金,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县(市、区)、“三区”可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关办法或追加相应配套支持政策。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中共宜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