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宜春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进一步发挥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技术创新、技术交流、技能攻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进技能人才振兴工程,营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是指以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为重点,由具有绝技绝活的技能大师依托所在的科技和技能含量较高的企业、行业研发中心、大中专职业、技工院校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等载体领办或创办,配备若干技术技能骨干为助手共同组建,具有开展技术攻关创新和技能人才培养的场所和设备,也包括校企合作共建的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三条 建立工作室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注重技能、突出实绩、业内公认、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室每年选拔认定一次,每次不超过3个。申报时间为每年10月底之前,已被评选为国家级或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不再参与评选。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五条 工作室的领办或创办人必须是我市各类用人单位中由业内认可或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 工作室申报条件

 

(一)有大师。技能大师应在某一职业(领域)技艺精湛、贡献突出、群众公认且在生产实践中能够起带头作用,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室日常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在行业内有重大影响;利用所掌握的绝技绝活,用于实际生产与经营,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开发研制或创作有价值的新产品、新作品、新工艺等。

 

2、在科研、生产中攻克技术难关,或在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引进和使用上取得突破,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的。

 

3、举办有一定规模的培训班传授技艺、培养人才,产生辐射效应,且培养的徒弟技艺高超,为培养紧缺型技能人才作出突出贡献的。

 

4、在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挖掘传统工艺,开展工艺传承、宣传等方面具有突出贡献的。

 

(二)有保障。有进行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交流、传授技艺的工作场地和设施、设备;有工作办公室;有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有工作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有项目。有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有企业需要解决的技术工艺难题或技改项目,特别是参与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和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参与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引进吸收再创新项目。

 

第七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组织申报。由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组织申报,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填写《宜春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一式叁份);

 

2、申办报告,主要包括:工作室名称(宜春市+领办人+职业行业名称+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室基本条件、主攻方向、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在单位简介及对工作室提供的支持措施、工作室成立后的工作计划等;

 

3、提供证明材料,包括所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领办人及工作室成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获奖证书、出版物、技术认定及技术创新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初审推荐。申报单位按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初审,再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推荐申报。

 

(三)评审认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确定侯选名单。

 

(四)批准设立。经研究确定的工作室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予“宜春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并颁发铭牌。

 

第三章 使用和激励

 

第八条 工作室主要职责

 

(一)技术攻关。发挥技能人才团队优势,进行技术攻关、技术创新,解决生产技术难题,并将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及时推广应用。

 

(二)技艺传承。以技能大师为龙头,通过传、帮、带,加快培养一批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三)科技研发。开展新技术的应用试点和推广,承担企业、行业及职业院校组织的技术攻关、技术协作、技能研修等课题。

 

(四)技术交流。组织参与区域性、行业性的技术技能培训、交流、协作、推广及绝技、绝活展示等活动,加快高技能人才集聚,形成技术创新团队。

 

第九条 经评审认定的工作室可获得一次性开办补助资金5万元,补助资金和评选工作经费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工作室培训设施设备购置及技能交流推广等。

 

第十条 工作室所在单位应建立技能等级梯次结构津贴制度,在收入分配上向工作室成员倾斜,对为单位做出特殊贡献的,可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依据贡献从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进行特殊奖励。

 

第十一条 工作室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优先申报省首席技师、省优秀高技能人才、省技术能手以及市突出贡献高层次人才评选等。

 

第十二条 对贡献突出的工作室,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争取中央、省财政一次性项目建设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建立工作室是我市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工程的重要举措,作为考核各地、各单位高技能人才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我市高层次人才工作的评选表彰范围。

 

第四章 考核和管理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的统筹和指导,并对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进行认定、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工作室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资金、场地和设备等保障工作,确保政府专项补贴资金合法使用,督促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工作室领办或创办人负责具体运行工作,制定并落实带徒传技和技术攻关计划,并在每年一月初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工作室动态管理机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对工作室每年开展评估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制度建设、服务保障、带徒传技及技术交流、技术研发及攻关成果和产生的效益等。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两年评估考核不合格的,撤销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凡发现弄虚作假或谎报成果的,除撤消工作室称号外,还将追回政府补助资金,今后也不得再参与此项评选,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宜春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2、宜春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评估考核表

 


来源: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