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中心城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服务环境,更好地吸引人才、服务人才、留住人才,根据《宜春市中心城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宜才办字﹝2020﹞5号)实施情况,修订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及主体

 

1.本办法所指的中心城区人才公寓(以下简称“人才公寓”)是指由市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用于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业创新和就业初期生活居住的政策性过渡用房。

 

2.人才公寓的建设、租赁、管理和服务遵循“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

 

3.市委人才办负责人才公寓工作统筹协调、政策制定、监督管理,提出人才公寓建设、服务需求,对人才公寓申请进行审核,对入住人才进行管理引导,指导人才公寓临时党支部、自治委员会开展工作。

 

4.市国资委负责人才公寓的资产运维、合同签订、物资配备及对人才公寓运维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科学管理、绩效考评等监管工作。国资委监管企业具体实施资产运维、合同签订、物资配备、物业安保、设施维修、小区保洁、绿化保养等其他需要安排的工作。

 

5.市住建局负责人才公寓物业安保、设施维修、小区保洁、绿化保养等日常工作的指导督促。

 

二、适用对象

 

人才公寓入住对象主要是指在宜春市中心城区(含袁州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且其本人及配偶在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没有房产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主要包括:

 

1.符合《宜春市人才引进培养办法》所述的前五类人才。

 

2.因项目合作、业务交流等原因,需在我市短期居住的(每年不超过2个月),除全职条件外参照《宜春市人才引进培养办法》前四类人才标准的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

 

3.其他特殊人才采取“一人一议、一事一策”的办法研究解决。

 

三、申请与审批

 

1.人才公寓申请程序采取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及用人主管部门初审、市委人才办审核的方式进行,每人(家庭)限申请1套。具体程序为:

 

(1)提交申请。通过宜春市人才智慧平台进行在线注册申请https://www.ycrcy.cn/yzsfw/。申请时需准备上传的材料包括:

 

①在线填写个人信息自动生成《宜春市中心城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

 

②个人学历学位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③入选省级以上各类人才工程的,需提供相关入选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供证明材料但确已入选的可提前沟通;

 

④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企业员工缴纳社保证明复印件;

 

⑤研发型、技能型人才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社保缴纳证明(或个税缴纳证明)复印件;

 

⑥根据实际情况其他需要提供的佐证材料。

 

(2)受理核实。由所在用人单位及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中的适用条件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市委人才办会同相关单位进行审核,主要对人才的学历、职称、职务、婚姻状况、房产情况及社保个税缴纳情况等进行核实。人才公寓房源充足时,一般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房源紧缺时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审核。

 

(3)公开摇号。入住申请审核通过后一般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才进行公开摇号,同批申请人数少于10人的,可以抽签方式进行,随机确定入住房号。并告知人才办理入住等后续事宜。

 

(4)办理入住。入住人才需签订《宜春市中心城区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办理相关入住手续。各类人才按照《宜春市人才引进培养办法》享受住房保障。

 

(5)符合条件需短期居住的人才,可由用人单位向市委人才办提出申请需求。

 

2.可携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父母共同居住,在线申请时或入住后可随时增加共同居住人,增加共同居住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能证明关系的佐证材料进行核准。其他符合入住条件的申请人,经自愿协商,可以采取合租形式租赁人才公寓并在申请时注明合租人。如未达成合意,且又有意愿以合租形式租赁人才公寓的,可在申请时注明合租意愿,并接受市委人才办的统一调配。

 

四、入住与退出

 

1.入住人才办理入住手续后,由市委人才办指定的管理人员负责为其以及核准通过的同住人录入公寓电子门禁及人脸识别系统(录入信息必须与摇号申请人信息一致),并学习人才公寓入住须知。录入时需携带人才本人及同住人申请时所附材料原件。

 

2.第一次办理入住需按规定缴纳押金,以后每月15日前到物业管理单位缴纳当月房租,也可一次性缴纳长期房租,租金(含物业管理费)标准以市物价部门核定的为准,房租计费面积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准,由个人或所在单位与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结算。同时按有关租赁合同及时缴纳水、电、燃气、有线电视收视、宽带使用费等。

 

3.符合人才引进培养办法的人才,前3年享受相应的租金减免政策:在宜春市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的第一、二、三、四类人才免租入住人才公寓,第五类人才按租金核定价的40%进行减免。采取“先缴后返”的形式进行结算、收取和返还,截至每年12月31日进行计算,一年返还一次。若在入住期内人才类别发生变化且符合相应租金减免政策的,从人才类别认定或入选当月起进行计算。租金减免申请需在当年租金缴纳完成后,于当年12月15日前通过宜春人才智慧平台提交租金减免申请。

 

4.租赁合同一年一签,年审后仍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条件并且愿意继续承租的,每年12月25日前,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年审后不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应当退出。

 

5.人才公寓入住期限一般为3年,保障时间不随人才资质提升而累加。在人才公寓房源有余的情况下,对在入住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形式在宜春市获得房产且尚未达到入住条件的,人才公寓的入住期限可以按照购房合同中的交房日期、受赠、继承住房日期顺延1年,但累计入住时间不超过5年。

 

6.入住人才退房时需交还所有住房钥匙,缴清相关费用,房屋清扫整洁,由市委人才办及物业管理单位组织验收,最后以物业管理单位返还租赁押金视为已办结退房手续,否则继续产生房租费用,由用人单位商租住人才结清,并记录个人诚信档案。

 

7.短期居住人才公寓相关服务及费用由委托的国资监管企业统筹安排。

 

五、服务与管理

 

1.人才公寓实行年审制度。每年12月20日前,市委人才办会同相关单位、入住人才用人单位对入住期内人才的工作变动、居住情况等进行年审,并实行动态管理。入住人才所在单位应主动向市委人才办报告入住人才离职、外调、获得住房、违法违纪等重大变化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年审工作。

 

2.入住人才入住期间,发现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自然损坏时,应及时通过人才智慧平台人才公寓入口线上申请报修或直接向物业管理单位登记报修,以便及时安排维修。因个人使用不当导致房内设施、家具损坏、丢失或发生故障,维修费用由个人承担。承租人退房时公寓内设施如有损坏,且无报修记录的须照价赔偿,其它情况酌情处理。

 

3.入住人才在入住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解除租赁合同:

 

(1)入住人才离开(包括调动、辞职、辞退、离职等)我市;

 

(2)本人或配偶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形式在宜春市获得住房的(具体按第四点第5条执行);

 

(3)本人所在单位注册地或纳税地迁出宜春市的;

 

(4)入住人才连续3个月本人及同住人不居住且未及时告知物业管理单位的,或未按房屋产权单位要求缴纳房租、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因公出差等特殊原因除外);

 

(5)入住人才主动退出的;

 

(6)侵犯入住人才正当权益的。

 

4.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告知人才本人或用人单位起7日内,应按要求结算押金租金办理退租手续,且自动解除租赁合同、取消入住人才租金返还资格,并视情况取消该用人单位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

 

(1)租住人才转租、转借、擅自调换或私自改造内部结构、改变住房用途的;

 

(2)损坏承租房屋,未在物业管理单位要求的期限内修复或赔偿的;

 

(3)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隐瞒或虚假提供人才入住信息的;

 

(5)不服从人才公寓临时党支部、自治委员会管理的;

 

(6)用人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因个人或家人原因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公众利益的;

 

(8)其他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情形。

 

六、其他事项

 

1.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在市委人才办指导下,制定人才公寓分配和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具体操作流程。

 

2.其他由市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用于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业创新和就业初期生活居住的政策性过渡用房,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施行。

 

附件1:宜春市中心城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来源: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