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 关于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劳动者享有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同时,严厉打击以讨要工资为由讨要工程款、承包费的行为。现就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五)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并将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开曝光。


来源: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