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年)

新政发〔2008〕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6个档次,即670元/月、550元/月、490元/月、460元/月、430元/月、400元/月。二是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也分为6个档次,即800元/月、670元/月、610元/月、580元/月、550元/月、520元/月(各地标准详见附件1)。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个档次,即8元/小时、7元/小时、6.5元/小时、6元/小时、5.5元/小时(各地标准详见附件2)。

 

二、适用范围

 

(一)调整后的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各地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养老金最低保证数、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与之有关的待遇。

 

三、在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并按规定对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代扣代缴,劳动者实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其它有关问题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新劳社字[2004]11号)执行。

 

附件:

1.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略)

2.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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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8-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