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3年)

杭政函〔2013〕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2〕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将我市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4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2元。

 

各县(市)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予以公布,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1〕42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8日


发布:2013-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