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 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3〕4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会组织、企联/企业家协会、工商联,各用人单位:

 

休息权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国家高度重视带薪年休假制度建设,近年来先后颁布出台了《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了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为劳动者依法享受休假权利提供了制度支撑。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部分企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落实年休假,部分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的,也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待遇。为进一步推动职工带薪年休假落实,切实维护劳动者自身利益,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国家赋予劳动者一项重要福利,是保障劳动者体面劳动,促进劳动者身心健康,实现劳动者全面发展的实际举措,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表现,对于提高工作效率,转变用人单位管理方式、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自觉贯彻落实有关规定,要从关心群众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加强劳动管理,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订本单位职工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具体办法,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计划,切实保障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权利。

 

二、用人单位应当鼓励职工个人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支持职工与法定节假日相结合,实行弹性休假安排。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单位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除加班费外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如单位安排职工年休假,因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原则上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三、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要将本单位年休假制度相关条款列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必备内容,严格执行,确保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

 

四、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要进一步规范企业职代会内容,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计划列入职代会专题议案。要积极调解劳资双方在落实带薪年休假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争议,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企业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加强政策指导和日常监管。要将企业执行年休假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内容,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加强日常劳动保障监察。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限时办理涉及年休假纠纷的案件。对未按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且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单位,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要加强企业集体合同审查工作,特别要关注企业年休假制度情况,对未将年休假列入集体合同的,应要求其改正,确保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

 

要采用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形式,大力宣传职工带薪年休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重要意义,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休假意识和促进职工年休假制度落实的社会氛围。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总工会

山西省企业联合会/山西省企业家协会

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

2013年6月3日


来源: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3-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