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 关于恢复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

长房金发〔2024〕2号


各科室,各分中心、管理部,12329热线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范围,满足广大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减轻职工商业贷款还款压力,按照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恢复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业务。为保证“商转公”业务规范办理,防范贷款资金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转公”业务定义

 

“商转公”贷款业务,是指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缴存职工,向我中心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在顺位抵押权落实后,用公积金贷款直接为借款人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业务。

 

二、“商转公”业务适用范围

 

“商转公”业务支持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且在2023年12月31日(含)之前发放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三、“商转公”业务办理额度

 

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在符合《长治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的基础上,不得超过职工住房商业贷款剩余本金,申请人可将住房商业贷款的本金余额全部或部分转为公积金贷款。

 

四、“商转公”业务办理条件

 

职工申请“商转公”,除应当符合《长治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2.申请人为原住房商业贷款贷款人或者配偶,且申请人为原住房商业贷款抵押人;

 

3.申请人住房商业贷款所抵押房屋可正常办理第二顺位抵押;

 

4.申请人住房商业贷款所属银行同意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并签订《关于同意办理“商转公”业务的函》;

 

5.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商业贷款正常还款一年及以上。

 

五、“商转公”业务申请资料

 

申请人(含配偶及共同借款人)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身份证明、户口本;

 

2.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个人征信报告;

 

4.商贷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

 

5.商业银行借款合同;

 

6.商业银行出具的《关于同意办理“商转公”业务的函》;

 

7.其他相关资料。

 

六、“商转公”贷款的办理程序

 

1.贷款申请

 

申请人提供所需资料到我中心申请办理“商转公”。

 

2.资料审核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核实其住房商业贷款、个人信用、还款能力、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情况,确定贷款额度、贷款年限、贷款利率。

 

3.贷款办理

 

经审核同意贷款的,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4.顺位抵押

 

受委托银行、借款人携带相关资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第二顺位抵押)。

 

5.贷款发放

 

抵押权落实后,公积金中心按现有贷款流程审批并及时发放贷款,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七、“商转公”业务实行动态管理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流动性合理可控,“商转公”业务根据个贷率高低实行动态调节。季末个贷率低于90%(含90%)时开展“商转公”业务,高于90%时,暂停“商转公”业务。当“商转公”业务暂停时,已受理的贷款申请应当办理至贷款发放为止。

 

八、其他事项

 

在办理“商转公”过程中,有下列影响抵押权实现行为之一的,中心有权不予继续受理“商转公”业务、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1.对原抵押房屋设立居住权,设定其他抵押,原商贷银行不是唯一抵押权人的。

 

2.原抵押房屋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

 

3.其他影响抵押权实现的行为。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当上级公积金政策发生调整或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发生变化,中心可适时调整“商转公”政策。

 

附件:

1.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转公”办理流程图》

2.商业银行《同意办理“商转公”业务的函》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月26日

 

1.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转公”办理流程图》


附件下载:

  1. 2.商业银行《同意办理“商转公”业务的函》.docx

来源: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