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意见

汴人社〔2021〕125号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要求,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推动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补助对象

 

城乡居民在我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发放丧葬补助费。

 

三、补助标准

 

按照省厅政策规定,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标准为12个月省定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随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同步调整。《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开封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汴政〔2014〕79号)规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其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提出申请,所在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办理相关手续,县(区)政府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600元。”从2022年1月1日起废止。有条件的县(区), 可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丧葬补助标准。

 

四、领取条件

 

申领人员应当在参保城乡居民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持户籍注销证明或火化证明,到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参保缴费期间死亡的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到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办理),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超过6个月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的,不得领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城乡居民从其死亡次月起,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五、办理程序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死亡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时,填报《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发放登记表》,经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丧葬补助费发放到位。

 

六、资金保障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区)政府财政负担,列入年度预算。其中省财政直管县由当地财政全额负担,其他市辖区由市、区按照2:8分担。

 

七、工作要求

 

我市建立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是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完善和充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关系我市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动政策落实,切实将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不断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封市财政局备案。

 

附件: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申请表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封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4日


附件下载:

  1. 汴人社〔2021〕125号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意见.pdf
  2. 附件: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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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