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 转发鲁人社字〔2023〕90号文件进一步加快发展企业年金(人才年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烟人社字〔2023〕115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总工会,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参保企业: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加快发展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字〔2023〕9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工作联动机制

 

为统筹推进我市企业年金(人才年金)工作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强化年金工作的组织协调、沟通联系、配合联动、督促指导,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联合建立市级企业年金(人才年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邀请相关年金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及已建立年金的部分企业共同参与。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各区市可参照市级工作模式,建立相应的工作联动机制,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企业年金(人才年金)工作。关于市级联席会议的制度章程、人员组成等事宜,另行公布。

 

二、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具备建立企业年金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符合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条件,率先建立覆盖全员的企业年金。同时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对于公益性企业,可适当放宽实施条件,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或实际控股人职责的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后,建立覆盖全员的企业年金。

 

(二)非国有企业及其他参保单位。有条件的非国有企业可率先建立覆盖全员的企业年金,暂不具备全员建立年金条件的,可按全员人数的一定比例建立企业年金,并逐步覆盖全员。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其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可参照非国有企业办法建立企业年金。

 

(三)各类园区。有条件的可探索成立企业年金(人才年金)共同体,以园区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人才年金)集合计划,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加入、随入随建的方式,覆盖服务园区内企业和员工。

 

三、进一步优化简化办事流程

 

(一)全面实行企业年金方案备案业务“属地即办”。自2024年1月1日起,调整下放年金方案审核备案相关工作权限,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集中办理,调整为按照企业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审核备案,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

 

(二)探索推行企业年金方案备案业务“全程网办”。依托我市“智慧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开发应用“企业年金方案网上备案”业务系统,通过登录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相关功能模块,实现新建年金企业信息采集、方案备案申请、在线审核、结果反馈等全流程一网通办,同时提供相关政策文件在线查询、年金合同范本即时下载等辅助功能,从而大幅压缩办理周期,有效提高办事效率。

 

四、进一步推动人才年金试点

 

2023年11月,经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同意我市开展人才年金试点工作。综合考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情况及人才工作开展情况,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确定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蓬莱区、龙口市、海阳市6个区市,作为市级人才年金试点单位,率先开展人才年金工作试点。相关试点区市要认真研究人才年金政策,主动探索工作路径,大胆创新方式方法,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力争形成能复制、可推广、有特色的烟台经验。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企业年金(人才年金)工作,严格执行上级政策及各项要求,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到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履行工作职责,密切配合联动,争取更多企业、更多职工纳入年金覆盖范围,共同推动我市企业年金(人才年金)工作高质量发展。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烟台市总工会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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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烟人社字〔2023〕115号4家 转发鲁人社字〔2023〕90号文件进一步加快发展企业年金(人才年金)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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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加快发展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人才年金试行办法) [2023-09-27]

来源: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