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 转发《关于制定磁共振功能成像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医保发〔2024〕1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属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鼓励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磁共振功能成像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医保〔2024〕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如需开展磁共振功能成像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详见省文件附件),请按《关于印发改革我省公立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辽医保发〔2019〕10号)规定程序进行申报,未经报备的,不可擅自开展。

 

二、试行的医疗服务项目及列入其除外内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附件下载:

  1. 辽医保【2024】1号关于制定磁共振功能成像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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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溪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