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4〕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业联合会,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本市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多渠道提高参保人员养老待遇水平,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进一步促进用人单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增强竞争力,现就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国有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国有企业,应本着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原则,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方案内容应按照上级国资监管部门有关制度要求,结合实际经营状况研究确定。

 

二、支持民营企业等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其他用人单位,可以建立企业年金,提高职工养老待遇。暂不具备为所有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经履行用人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后,可以为高管、高级技术人员等核心职工先行建立企业年金,再根据发展情况逐步将其他职工纳入企业年金覆盖范围。为核心职工先行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应妥善解决其他职工平衡问题,并在方案中明确内部争议调处方式。

 

三、鼓励劳务派遣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劳务派遣单位可以按不同用工单位的要求,制定不同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设置不同缴费标准、分配规则等内容,为派往不同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建立企业年金。

 

四、引导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后建立企业年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可以为其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提高转制后养老待遇。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所属转制企业统一企业年金方案,也可以发起建立统一的行业企业年金计划。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转制后企业可经本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后,按规定建立企业年金。

 

五、统一企业年金追溯时间。各类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可自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起追溯补缴,其中,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可自转制次月起追溯补缴;国有企业追溯补缴时间按照上级国资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灵活设置企业年金缴费标准。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国家政策范围内,采取固定缴费比例、固定缴费金额等方式,灵活设置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标准。用人单位缴费标准可高于职工缴费标准,也可低于职工缴费标准。用人单位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的,工资总额按照本单位参加年金计划人员的工资总额计算。

 

七、发挥企业年金的分配激励作用。用人单位设置当期缴费分配至企业账户金额时,可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结合实际适当加大向企业账户分配金额,合理设置企业账户向个人账户分配条件、分配金额,适当加大对单位高管或高级技术人员等核心职工的倾斜力度。用人单位设置当期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本单位参加年金计划人员平均额的5倍,超过部分记入企业账户。用人单位对于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个人账户单位缴费归属办法,可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灵活设置工作年限和归属比例,鼓励用人单位稳定核心人员。

 

八、简化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手续。建立企业年金方案编码,作为对企业年金方案已报送的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企业。简化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材料,用人单位不再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推行企业年金方案网上自助报送,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手续。

 

九、提升企业年金服务水平。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需求,为参保人员提供个性化服务,加快实现并完善参保人员自选投资策略的功能,满足个性化投资偏好。

 

十、加大多层次养老保险的培训宣传力度。组建养老保险政策宣讲团,打造精品宣讲课程,从学术理论、制度政策、业务经办等不同角度,对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进行讲解培训。发挥社会保险学会作用,充分调动高校、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的积极性,围绕不同类型用人单位、经济园区等主体的实际需求,开展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及相关领域的可选模块化培训。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宣传优势,从不同角度推广宣传,形成舆论氛围,引导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市人社局

市国资委

市工商联

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天津证监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

2024年1月28日


附件下载:

  1. 市人社局等6部门关于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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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