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沈阳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函(2013年)

辽人社函〔2013〕120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你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棋盘山开发区、沈阳综合保税区由1100元调整为1300元。

 

(二)新民区、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由900元调整为10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棋盘山开发区、沈阳综合保税区由11元调整为13元。

 

(二)新民区、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由8.5元调整为9.8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8月7日


发布:2013-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