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 关于落实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

天医保发〔2023〕9号


各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提升我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根据《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45号)精神,现将我市生育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如下:

 

一、拓展生育医疗保障覆盖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覆盖所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

 

二、优化新生儿参保缴费政策。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免缴出生当年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父母均未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完成户籍登记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当年缴费标准缴纳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新生儿应按规定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缴纳出生次年居民医保费;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可补缴出生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自缴费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扩大产前检查费用支付渠道。将产前检查费用纳入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用经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后,后续发生的超出生育保险支付额度之外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发生的医疗费用,取消基金支付日限额和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级别限制,与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按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和年度支付限额执行。

 

四、提高住院分娩医疗待遇。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和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并发症、合并症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区分分娩胎次数,不区分顺产与剖宫产,使用“生育住院”类别结算,不设起付标准,按照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与基本医保年度最高限额合并保障。

 

五、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照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享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参加居民医保的,按居民医保政策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六、保障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医保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享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因住院分娩引起合并症或并发症,该次住院医疗费用参照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执行。

 

七、做好生育全程服务保障。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因先兆流产发生的住院或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住院流产、引产、绝育手术不设起付线,按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参保女职工门诊流产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生育医疗费按原生育保险政策实行定额补助;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门诊流产、引产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八、取消享受生育待遇前置条件。除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外,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根据参保缴费情况,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基本医保有关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无需提供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等证明材料。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既往生育保险和生育医疗费用有关待遇和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来源:天门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