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楚雄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公告

2019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19〕87号)、《楚雄州医疗保障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楚雄州财政局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楚雄州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楚医保〔2019〕51号)等有关规定,经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2019年4月1日为楚雄州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时间节点,并于2019年12月13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州医疗保障局进行了交接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加楚雄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参加了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的在职职工除外)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停止单独缴纳职工生育保险。

 

二、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按10.2%(基本医疗保险9%,生育保险1.2%)的费率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仍按2%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相关规定执行,即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工资收入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仍按原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相关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生育时连续缴纳楚雄州统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个月以上,且处于正常参保状态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自楚雄州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之日起,按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原政策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五、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与医疗保险费合并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

 

六、两险合并实施前参加了我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参加我州原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包括楚雄州行政区域内在省上参加生育保险的中央、省属单位),自公告发布30日之内,由用人单位到各统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楚雄州生育保险补缴申请,并按相关规定补缴2019年4月起的生育保险费。州、县市医保经办机构从2019年4月1日起,以2019年缴费基数补征生育保险费;两险合并实施前参加了楚雄州职工生育保险但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公告发布30日之内,由用人单位到各统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楚雄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按相关规定补缴2019年10月起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其生育保险的连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超过时限视为自动放弃,后果自负。

 

七、2019年3月31日前发生并申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州、县市人社局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支付。9月30日前发生并在2019年12月31日前申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州、县市人社局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后,交由州、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支付。

 

八、对2019年4月1日以来,部分生育保险费已由原参保地征缴的,不得重复收取,由参保单位配合州、县市医保经办机构通过部门间协商、公函等方式协调解决。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18日


来源:楚雄州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19-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