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关于印发〈临沂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临医保字〔2024〕2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各定点医护机构:
为推进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有序开展,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关于印发<临沂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临医保发〔2023〕19号),请抓好贯彻落实。后续将根据制度实施、基金运行和上级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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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