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 关于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保政发〔2016〕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6〕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补贴制度的重大意义

 

2015年,国务院制定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决定在全国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云南省及时出台了实施办法,这充分反映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对残疾人生活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近年来,我市残疾人事业得到较快发展,残疾人生存、生活状况得到较大改善,但残疾人保障制度和残疾人人均收入等方面与全国、全省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加强和完善困难残疾人保障体系建设,落实好残疾人权益,切实履行好“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的民生保障职责,让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提高生活质量,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同步全面建成小康,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准确把握实施办法精神

 

要坚持《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提出的基本原则,结合各级实际,明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和标准,严格遵守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保山市户籍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县(市、区)、园区可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保山市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县(市、区)、园区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每人每月70元、二级每人每月4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补贴资金筹集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福彩公益金、社会捐助收入等。两项补贴所需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制,即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我市除省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外,其余部分市级承担20%(不含腾冲市)。各县(市、区)、园区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所需资金由县(市、区)、园区自行安排解决。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把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保障两项补贴工作长效开展,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5日


发布:2016-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