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关于支持我市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医保发〔2024〕3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和《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促进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线上互联互通互认,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少不必要重复检查,降低患者就医负担,现就支持我市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完善影像检查项目数字胶片和实体胶片的价格政策,将“数字影像存储和获取”作为影像检查类项目内含事项,明确支持我市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的影像检查价格项目服务内容,医疗机构不能提供上述服务的相应减收,实体胶片费用在患者知情同意前提下收取,充分保障患者个人信息权益,促进数字影像存储等服务的推广应用,更好支持检查结果互认。

 

二、主要内容

 

修订完善现有部分检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补充“含提供符合检查结果互认要求的数字影像存储、实现患者获取查阅下载等服务”表述,修订“磁共振扫描(MRI)”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

 

(一)实体胶片和影像检查打包计费的项目。

 

CT(项目编码2103、EB)、MRI(项目编码2102、EC)、核医学(项目编码2304、EEE、EEF)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同时,明确两项减收标准,即患者放弃打印实体胶片的,减收15元;医疗机构不能提供“数字影像存储和获取”服务的,减收20元。

 

(二)实体胶片和影像检查分开计费的项目。

 

胶片除外收费的核医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同时,医疗机构不能提供“数字影像存储和获取”服务的,减收20元;实体胶片在患者知情同意、自愿选择的前提下收费,鼓励医疗机构在实体胶片打印设备上开通移动支付方式,为患者自愿选择提供便利。

 

三、有关要求

 

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检查结果互认规则,规范收费。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检查结果即可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门(急)诊诊查(察)收取相应的诊查(察)费,不额外收费。检查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应检查科室共同参与方可完成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可在收取诊查(察)费的基础上参照本院执行的价格政策加收院内会诊费用。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

 

(二)积极宣传引导。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区县医保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健全常态化日常监管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督导检查,及时跟踪政策落地实施情况。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医保部门反馈。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7日

 

附件:修订磁共振扫描(MRI)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来源: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