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 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促进职工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

保政办发〔2016〕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促进职工住房消费,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保政发〔2016〕7号)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次委员会议研究、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尽快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财政全额供给单位非编制用工人员全覆盖

 

在我市已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财政全额供给单位编制内用工人员全覆盖的基础上,将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中非编制内聘用人员、大学生村官、劳务派遣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大学生村官的住房公积金匹配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市、区)财政给予安排;其他用工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匹配资金由用人单位按照谁用谁负责的原则给予安排解决,努力使财政全额供给单位的全部从业人员做到应缴尽缴住房公积金,实现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全覆盖。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按不低于我市当年最低缴存基数执行,缴存比例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批准我市的缴存比例执行。

 

二、尽快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财政部分供给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非编制用工人员全覆盖

 

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等行业的财政部分供给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使用的编外合同制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与编内职工同步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由用人单位负责解决他们的住房公积金匹配资金,努力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全覆盖。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按照个人工资总额计缴,工资总额低于我市当年最低缴存基数的按最低缴存基数执行,缴存比例执行批准单位的比例。

 

三、加快已参缴住房公积金企业单位职工全覆盖

 

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不得选择性地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要做到应缴尽缴,与缴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同范围覆盖。

 

四、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民营企业的覆盖

 

鼓励非公企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年度最低缴存基数执行,缴存比例可在5%—12%范围内由企业自主选择缴存。加大城镇民营企业及从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力度,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条款纳入《劳动合同》进行规范,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努力实现单位、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与缴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同范围覆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在办理劳动执法年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机构代码登记和职工维权等工作中,要对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出相应要求,合力共促民营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

 

五、鼓励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参缴住房公积金

 

对具有稳定收入来源,已参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本人有参缴住房公积金意愿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为其登记办理参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可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年度最低缴存基数执行,缴存比例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批准我市的缴存比例。

 

六、鼓励入城农民工参缴住房公积金

 

已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务工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在与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之后并参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与单位其他职工同步、同待遇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参缴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可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年度最低缴存基数执行,缴存比例执行批准单位的比例。

 

七、切实强化工作责任落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好去库存、保持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协调有关部门,围绕加大住房公积金使用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做好相关工作。财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组织部门和用工单位要统筹协调,稳步实施和解决好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中用工人员的制度全覆盖工作。教育、工业信息化、商务、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事业单位和归口管理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认真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按照《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奖惩,充分调动各级各方面工作积极性。市人民政府将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8日


来源: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16-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