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梧医保发〔2023〕17号


全市各有关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政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医疗保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6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医保政策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10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职工医保住院医疗待遇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分担支付。

 

一、床位费支付标准

 

床位费由统筹基金支付30元/床·日。床位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数支付,高于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支付。

 

二、统筹基金报销比例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实行分担支付,详见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表规定基础上,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医保规〔2022〕4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的通知》(桂医保发〔2023〕22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年内第一次住院的,三、二、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个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个人每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四、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个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年度梧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跨年度住院医疗费用结算以出院时间确定结算年度。此前我市职工医保有关规定与以上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以上政策规定执行。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由梧州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梧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4日


来源:梧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