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鞍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1]21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文化旅游开发区由750元调整为900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650元调整为78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文化旅游开发区由7元调整为8.5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6元调整为7.5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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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1-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