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完善《金华市中医按疗效价值付费办法》的通知(2024年)

金医保发〔2024〕8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为进一步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让改革惠及更多参保群众,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部分中医按疗效价值付费病种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完善,并新增6个中医按疗效价值付费病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病例申报审核流程及部分病种标准

 

调整中医按疗效价值付费病例的申报、审核等经办流程,调减桡骨远端骨折等6个病种的标准住院日,提高桡骨远端骨折等10个中医按疗效价值付费病组的基准点数,调整腰椎间盘突出症收入住院指征和支付标准(见附件1)。

 

二、新增按疗效价值付费病种

 

新增6个中医按疗效价值付费病种:股骨颈骨折、指骨骨折、掌骨骨折、附件肿物、跖骨骨折、趾骨骨折(见附件2)。

 

三、工作要求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把握中医按疗效价值付费病种的入院标准,坚持因病施治,确保医疗质量和治疗效果。要加强病案管理,严格按照疾病诊断标准规范填写疾病名称、操作名称及相应代码,提高病案质量。

 

(二)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中医按疗效价值付费业务指导,严格把握适用对象和标准。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在运行中要加强医疗费用监测和病种复审工作,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建立相应临床评判机制,促进医疗机构按照收治标准、临床路径和疗效评判标准开展诊疗。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金华市中医按疗效价值付费办法》调整内容

2.新增病种临床评判标准和基准点数标准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2月19日

 

附件1:《金华市中医按疗效价值付费办法》调整内容

 

附件2:按疗效价值付费新增病种临床评判标准和基准点数标准

 

一、股骨颈骨折

 

(一)适用对象

 

1.中医诊断:第一诊断为骨折病(编码:A03.06.01)。

 

2.西医诊断:第一诊断为股骨颈骨折(ICD-10 编码:S72.000)。

 

(二)收入院标准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收入院治疗:有摔倒受伤史。伤后感髋部疼痛,下肢活动受限,不能站立和行走。患肢出现外旋、短缩畸形。包含:

 

1.头下型骨折:骨折线位于股骨头与股骨颈的交界处。

 

2.经颈型骨折:骨折线通过股骨颈,比头下型骨折位置靠远端。

 

3.基底部骨折:骨折线位于股骨颈与股骨大、小转子之间。

 

(三)住院基本治疗

 

1.手法复位后固定治疗。

 

2.外固定治疗及调整。

 

3.内服中药治疗。

 

4.外敷中药膏剂。

 

5.中药离子导入治疗。

 

(四)住院天数≥10天

 

(五)出院疗效判定

 

1.骨折局部肿胀减轻、疼痛缓解。

 

2.外固定有效固定骨折。

 

3.连续复查X线检查或CT检查,骨折对线对位稳定,达到功能复位标准。

 

4.没有需要住院处理的并发症和(或)合并症。

 

(六)支付标准

 

1.符合上述要求的普通住院病例,中医“按疗效价值付费”病组的基准点数按IF35(股骨手术,不伴并发症与合并症)基准点数的85%确定。差异系数:三级1,二级 0.9,一级或无等级 0.8。

 

2.同一次住院期间如保守治疗失败转手术治疗,则按DRGs 病组点数法付费。因保守治疗失败3个月内再次入院治疗的,已按疗效价值付费拨付的点数予以全部扣减。

 

二、指骨骨折

 

(一)适用对象

 

1.中医诊断:第一诊断为骨折病(编码:A03.06.01)。

 

2.西医诊断:第一诊断为指骨骨折(ICD-10编码:S62.802)。

 

(二)收入院标准

 

诊断开放性或闭合性骨折,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指骨头骨折:局部肿胀,疼痛,指间关节侧向活动可增大。

 

2.指骨颈骨折:骨折向掌侧成角,远端可向背侧旋转,伤指背侧可扪及圆滑之指骨头。

 

3.指骨干骨折:骨折多向掌侧成角,局部压痛,纵轴冲击痛,有异常活动。

 

4.锤状指。

 

(三)住院基本治疗

 

1.手法闭合复位,可克氏针经皮辅助固定。

 

2.小夹板外固定及调整(包含牵引及石膏固定)。

 

3.内服中药治疗。

 

4.外敷中药膏剂。

 

5.中药离子导入治疗。

 

(四)住院天数≥5天

 

(五)出院疗效判定

 

1.骨折局部肿胀减轻、疼痛缓解。

 

2.X线复查骨折达到功能复位或解剖复位标准,无再次移位。

 

3.连续规律复查X线检查,骨折对位对线稳定,达到功能复位标准。

 

4.没有需要住院处理的并发症和(或)合并症。

 

(六)支付标准

 

1.符合上述要求的普通住院病例,中医“按疗效价值付费”病组的基准点数按IF25(手外科手术,不伴并发症与合并症)基准点数的85%确定。差异系数:三级1,二级0.9,一级或无等级0.8。

 

2.同一次住院期间如保守治疗失败转手术治疗,则按DRGs病组点数法付费。因保守治疗失败3个月内再次入院治疗的,已按疗效价值付费拨付的点数予以全部扣减。

 

三、掌骨骨折

 

(一)适用对象

 

1.中医诊断:第一诊断为骨折病(编码:A03.06.01)。

 

2.西医诊断:第一诊断为掌骨骨折(ICD-10 编码:S62.300、

 

S62.301)。

 

(二)收入院标准

 

诊断闭合性骨折,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掌骨颈骨折。

 

2.短斜形或螺旋形掌骨干骨折。

 

3.第2及第3掌骨向背侧成角>10°。

 

4.第4及第5掌骨向背侧成角>20°。

 

5.移位的关节内骨折:Bennett骨折、Rolando骨折。

 

6.掌骨基底部骨折。

 

7.多发掌骨骨折。

 

(三)住院基本治疗

 

1.手法闭合复位,可克氏针经皮辅助固定。

 

2.小夹板外固定及调整(包含石膏固定)。

 

3.内服中药治疗。

 

4.外敷中药膏剂。

 

5.中药熏洗治疗、物理疗法。

 

(四)住院天数≥5天

 

(五)出院疗效判定

 

1.骨折局部肿胀减轻、疼痛缓解。

 

2.X线复查骨折达到功能复位或解剖复位标准,无再次移位。

 

3.连续规律复查X线检查,骨折对位对线稳定,达到功能复位标准。

 

4.没有需要住院处理的并发症和(或)合并症。

 

(六)支付标准

 

1.符合上述要求的普通住院病例,中医“按疗效价值付费”病组的基准点数按IF25(手外科手术,不伴并发症与合并症)基准点数的85%确定。差异系数:三级 1,二级 0.9,一级或无等级0.8。

 

2.同一次住院期间如保守治疗失败转手术治疗,则按DRGs 病组点数法付费。因保守治疗失败3个月内再次入院治疗的,已按疗效价值付费拨付的点数予以全部扣减。

 

四、附件肿物

 

(一)适用对象

 

1.中医诊断:第一诊断为积聚类病(中医病证代码:A16.01.01、A16.01.02)。

 

2.西医诊断:第一诊断为附件肿物(ICD-10编码:N83.900、N83.901、N83.902)。

 

(二)收入院标准

 

1.触诊检查发现附件区存在包块,可伴有下腹疼痛、月经不规律、白带异常等症状,诊断符合附件肿物的患者,且B超提示包块直径≥3cm。

 

2.血CA125正常或轻度升高(0-100U/mL),CEA值阴性。

 

3.年龄20-50岁。

 

注: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过敏体质、可疑恶性病变等不适宜采取保守治疗的患者,不应纳入本路径。

 

(三)住院基本治疗

 

1.辩证论治

 

(1)中药内治:桂枝茯苓汤(丸)、桃红四物汤、苓桂术甘汤、当归芍药散、化瘀消瘕汤等加减,或按照辩证论治自拟方剂。

 

(2)中药外治:中药灌肠、中药湿敷、离子导入、B超介入给药。

 

(3)其他特色疗法:针灸、穴位贴敷等。

 

2.综合治疗:超短波合并中药灌肠、汤药内服合并中药灌肠等。

 

(四)住院天数≥7天

 

(五)出院疗效判定

 

1.经治疗后临床症状明显好转或消失,经B超检查及妇科检查可见附件肿物体积缩小20%以上。

 

2.没有需要住院处理的并发症和(或)合并症。

 

(六)支付标准

 

1.符合上述要求的普通住院病例,中医中药治疗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须达35%及以上,中医“按疗效价值付费”病组的基准点数按ND15(附件手术,不伴并发症与合并症)基准点数的85%确定。差异系数:三级1,二级0.9,一级或无等级0.8。

 

2.中医中药治疗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未达到35%的或同一次住院期间如保守治疗失败转手术治疗,则按DRGs病组点数法付费。因保守治疗周期结束6个月内症状再次复发或较前加重,或附件肿物较出院时体积增大25%以上等情况再次入院治疗者,已按疗效价值付费拨付的点数予以全部扣减。

 

五、跖骨骨折

 

(一)适用对象

 

1.中医诊断:第一诊断为骨折病(编码:A03.06.01)。

 

2.西医诊断:第一诊断为跖骨骨折(ICD-10编码:S92.300)。

 

(二)收入院标准

 

诊断闭合性骨折,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合并短缩畸形的第1跖骨骨折。

 

2.多发跖骨骨折。

 

3.波及关节面的跖骨骨折。

 

4.骨折粉碎、移位。

 

5.跖骨骨折伴脱位。

 

(三)住院基本治疗

 

1.手法闭合复位,可克氏针经皮辅助固定。

 

2.小夹板外固定及调整(包含牵引及石膏固定)。

 

3.内服中药治疗。

 

4.外敷中药膏剂。

 

5.中药离子导入治疗。

 

(四)住院天数≥7天

 

(五)出院疗效判定

 

1.骨折局部肿胀减轻、疼痛缓解。

 

2.X线复查骨折达到功能复位或解剖复位标准,无再次移位。

 

3.连续规律复查X线检查,骨折对位对线稳定,达到功能复位标准。

 

4.没有需要住院处理的并发症和(或)合并症。

 

(六)支付标准

 

1.符合上述要求的普通住院病例,中医“按疗效价值付费”病组的基准点数按 IF45(除股骨以外的下肢骨手术,不伴并发症与合并症)基准点数的85%确定。差异系数:三级1,二级0.9,一级或无等级0.8。

 

2.同一次住院期间如保守治疗失败转手术治疗,则按DRGs病组点数法付费。因保守治疗失败3个月内再次入院治疗的,已按疗效价值付费拨付的点数予以全部扣减。

 

六、趾骨骨折

 

(一)适用对象

 

1.中医诊断:第一诊断为骨折病(编码:A03.06.01)。

 

2.西医诊断:第一诊断为趾骨骨折(ICD-10编码:S92.500)。

 

(二)收入院标准

 

诊断闭合性骨折,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骨折粉碎、移位。

 

2.近端趾骨骨折。

 

3.中段趾骨掌侧基底部骨折。

 

4.多发趾骨骨折。

 

(三)住院基本治疗

 

1.手法闭合复位,可克氏针经皮辅助固定。

 

2.小夹板外固定及调整(包含牵引及石膏固定)。

 

3.内服中药治疗。

 

4.外敷中药膏剂。

 

5.中药离子导入治疗。

 

(四)住院天数≥5天

 

(五)出院疗效判定

 

1.骨折局部肿胀减轻、疼痛缓解。

 

2.X线复查骨折达到功能复位或解剖复位标准,无再次移位。

 

3.连续规律复查X线检查,骨折对位对线稳定,达到功能复位标准。

 

4.没有需要住院处理的并发症和(或)合并症。

 

(六)支付标准

 

1.符合上述要求的普通住院病例,中医“按疗效价值付费”病组的基准点数按IF45(除股骨以外的下肢骨手术,不伴并发症与合并症)基准点数的85%确定。差异系数:三级1,二级0.9,一级或无等级0.8。

 

2.同一次住院期间如保守治疗失败转手术治疗,则按DRGs病组点数法付费。因保守治疗失败3个月内再次入院治疗的,已按疗效价值付费拨付的点数予以全部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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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