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

赣府厅字〔2013〕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根据原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第21号)和我省实际,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参考了当地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因素。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公布如下,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一、一类区域12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2.3元/小时

 

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二类区域11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1.5元/小时

 

南昌市:南昌县、新建县。

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景德镇市:珠山区。

鹰潭市:月湖区、贵溪市。

新余市:渝水区。

宜春市:袁州区。

上饶市:信州区。

吉安市:吉州区。

赣州市: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三类区域10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0.7元/小时

 

南昌市:进贤县、安义县。

九江市:瑞昌市、九江县、德安县、共青城市、彭泽县、永修县、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湖口县。

萍乡市:上栗县、芦溪县。

景德镇市:昌江区、乐平市、浮梁县。

鹰潭市:余江县。

新余市:分宜县。

宜春市:樟树市、丰城市、高安市。

抚州市:临川区。

上饶市:德兴市、广丰县、婺源县、铅山县。

吉安市:青原区、井冈山市、吉安县、吉水县、泰和县、安福县、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赣州市:南康市、瑞金市、龙南县、大余县、信丰县、于都县、赣县、会昌县、崇义县、兴国县、宁都县。

 

四、四类区域9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9.8元/小时

 

九江市:星子县、武宁县。

宜春市:万载县、上高县、宜丰县、靖安县、奉新县。

抚州市:南城县、崇仁县、东乡县。

上饶市:上饶县、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山县、弋阳县、万年县。

吉安市:永丰县、新干县、永新县、万安县、遂川县、峡江县。

赣州市:寻乌县、安远县、全南县、石城县、上犹县、定南县。

 

五、五类区域9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9.0元/小时

 

九江市:都昌县、修水县。

萍乡市:莲花县。

宜春市:铜鼓县。

抚州市:宜黄县、南丰县、广昌县、乐安县、资溪县、黎川县、金溪县。

上饶市:鄱阳县、横峰县、余干县。

 

鉴于最低工资标准内涵发生变化,从2013年4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不再执行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政策,为保持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平稳衔接,参保人员退休时按现行政策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2012年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统一按2012年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7日


发布:2013-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