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吐鲁番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条 依据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吐鲁番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提取种类

 

(一)销户提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部分提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注销个人账户;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

 

第三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必备资料和办理要求

 

必备材料:

 

1.提取本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2.提取配偶方或提取本人用于配偶方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

 

办理要求:

 

1.中心系统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须与身份证一致。

 

2.提取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姓名、身份证号码须同结婚证信息一致。

 

3.户口簿须是提取人夫妻在同一户籍。

 

4.提取人必须为封存状态才能办理销户提取。

 

5.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

 

6.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账户余额减去冻结金额。

 

7.缴存职工本人、配偶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一次或分次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付房款。购买住房提取后又退房的,应退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8.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在非户籍地或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提取申请,加强对提取申请的真实性调查,原则上对同一套住宅在一年内多次交易只可办理一次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条 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和办理要求

 

缴存职工(含共同还款人)已办理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尚未结清的,或作为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的,只能先提取公积金结清剩余贷款本息或解除担保后再办理以下四项销户提取业务。

 

(一)离休、退休

 

所需资料:

 

1.离退休批复、《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文件;

 

2.提取人银行卡。

 

办理要求:

 

1.已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封存职工提供身份证即可办理离退休提取,取消离退休批复、《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文件。

 

2.离退休批复、《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文件记载的职工姓名、身份证号须同职工身份证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二)出境定居

 

所需资料:

 

1.出境定居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提取人银行卡。

 

(三)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所需资料:

 

1.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离职批复文件;

 

2.提取人银行卡。

 

办理要求:

 

1.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需封存满6个月方可办理销户提取。

 

2.缴存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如需部分提取,个人账户至少要保留6个月缴存额,待封存期满6个月后,方可办理销户提取。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所需资料: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2.缴存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3.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4.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卡(一类卡)。

 

办理要求:

 

1.作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作为监护人提取的,应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和监护人证明材料。

 

2.账户余额(不含利息)小于5万元的,除上述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继承人与缴存职工的关系证明材料、《委托书》以及《承诺书》,方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等做出书面承诺后一次性提取,无需公证。

 

第五条 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和办理要求

 

缴存职工(含共同还款人)已办理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尚未结清的,或作为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的,只能先提取公积金结清剩余贷款本息或解除担保后再办理以下各项提取业务,且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本次所购房屋拥有产权部分的价格。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保障性住房)

 

A:购买本地新建自住住房

 

所需资料:

 

1.经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首付款收据或契税完税凭证。

 

办理要求:

 

1.购房提取期限的认定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3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有效时限。

 

2.提取资金转入资金监管账户或房产公司在中心备案的售房账户。

 

3.所购房屋为住宅类商品住房。

 

4.职工在购房地管理中心通过“全区通办”办理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的,购房地管理中心可按购买本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B:购买异地新建自住住房所需资料:

 

所需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网签合同备案证明;

 

2.首付款收据或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增值税发票;

 

3.开发商售房账户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售房账户的无须提供)

 

办理要求:

 

(1)购房提取期限的认定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3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有效时限。

 

(2)提取资金转入资金监管账户或房产公司售房账户。

 

(3)所购房屋为住宅类商品住房。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所需资料:

 

所需资料:

 

1.房屋买卖合同或契约;

 

2.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

 

3.契税完税凭证;

 

4.提取人银行卡。

 

办理要求:

 

1.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提取期限的认定以取得不动产权之日起3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有效时限。

 

2.房价总额的认定以交易价格和契税计税价低者为准。

 

3.提取资金转入提取人银行账户。

 

4.所购房屋为住宅类商品住房。

 

(三)购买集资(统)建房

 

所需资料:

 

1.《集资建房(统建房)购房协议》;

 

2.交款收据或发票;

 

3.售房单位账户证明。

 

办理要求:

 

1.购房提取期限的认定,以《集资建房(统建房)购房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有效时限。

 

2.房款未付清的,提取资金转入集资房售房账户中;房款已付清的,提取资金转入提取人银行账户。

 

(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所需资料:

 

1.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

 

2.建房证明;

 

3.工程(预)决算报告或建造、翻建费用发票;

 

4.提取人银行卡。

 

办理要求:

 

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支取期限的认定,以取得建房证明之日起3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有效时限。

 

2.提取资金转入提取人银行账户。

 

(五)大修自住住房

 

所需资料:

 

1.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

 

2.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修房证明;

 

3.《工程(预)决算报告》或大修费用发票;

 

4.提取人银行卡。

 

办理要求:

 

1.大修自住住房支取期限的认定,以取得《危房鉴定报告》之日起3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有效时限。

 

2.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工程(预)决算报告金额。

 

3.提取资金转入提取人银行账户。

 

(六)购买拍卖类自住住房

 

所需资料:

 

1.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

 

2.契税完税凭证;

 

3.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4.提取人银行卡。

 

办理要求:

 

1.购买拍卖类住房提取期限的认定,以取得拍卖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3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有效时限。

 

2.提取资金转入提取人银行账户。

 

3.所购房屋为住宅类商品住房。

 

(七)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

 

所需资料:

 

1.首付款证明或契税完税凭证;

 

2.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

 

3.提取人银行卡。

 

办理要求:

 

1.拆迁补偿安置住房提取期限的认定,以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有效时限。

 

2.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中必须载明:地址、楼栋号、单元号、房号、面积、总房价和补偿价。

 

3.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和补偿价之间的差额。

 

4.提取资金转入提取人银行账户。

 

(八)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A:偿还本管理中心或自治区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办理要求:

 

1.提取种类及方式:

 

(1)结清贷款提取:借款人结清贷款时可申请提取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一次性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不足部分银行卡扣除偿还至结清贷款。

 

(2)大额提取:每年提取一次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到百位)存储余额偿还贷款本金。提取间隔为一年。

 

(3)按月对冲:指借款人用本人及其配偶缴存的公积金申请按月偿还贷款的方式。按月对冲有效期为公积金贷款还款日前。

 

结清贷款提取和大额提取有效期为公积金贷款合同的约定有效期内,且贷款尚未还清,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前贷款余额,提取款项划入借款人公积金贷款银行账户。按月对冲提取签约人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须有3个月的贷款月还款额。

 

B: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自治区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同一笔贷款首次还款时提供

 

2.30日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对账单(如办理按月偿还,则对账单中要包含还款明细)或近一个月内的个人征信报告;

 

3.还款账户证明或提取人银行卡(若借款合同或贷款余额单已列明则不提供)。

 

办理要求:

 

1.提取种类及方式:

 

(1)结清贷款提取:借款人结清贷款时可申请提取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一次性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不足部分银行卡扣除偿还至结清贷款。

 

(2)大额提取:每年提取一次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到百位)存储余额偿还贷款本金。提取间隔为一年。

 

(3)偿还贷签约提取:借款人可申请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偿还贷款。

 

结清贷款提取和大额提取有效期为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且贷款尚未还清,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当月贷款余额。提取款项划入借款人公积金贷款银行账户,转入不成功的可转入提取人银行账户中。偿还贷签约提取签约人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须有3个月的贷款月还款额。

 

C: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所需资料:

 

1.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同一笔贷款首次提取还款时提供);

 

2.30日内的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对账单(如办理按月偿还,则对账单中要包含还款明细)或近一个月内的个人征信报告;

 

3.还款账户证明(若借款合同或贷款余额单已列明则不提供)。

 

办理要求:

 

1.提取种类及方式:

 

(1)结清贷款提取:借款人结清贷款时可申请提取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一次性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不足部分银行卡扣除偿还至结清贷款。

 

(2)大额提取:每年提取一次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到百位)存储余额偿还贷款本金。提取间隔为一年。

 

(3)偿还贷签约提取:借款人可申请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偿还贷款。

 

结清贷款提取和大额提取有效期为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且贷款尚未还清,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前贷款余额。提取款项转入双方约定的账户中。

 

(九)租房

 

A: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所需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合同;

 

2.提取人银行卡。

 

办理要求:

 

1.提取金额按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实际房租每年提取一次。

 

2.无房职工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方可申请租房提取。

 

B:租住商品住房

 

所需资料:

 

1.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的无房证明;

 

2.提取人银行卡。

 

办理要求:

 

1.一个家庭(含单身)每年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提出申请,本年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公积金中心设立的租房提取上限16000元和租房合同约定的年租金总额。

 

2.无房职工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方可申请租房提取。

 

(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所需资料:

 

1.加装电梯所在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2.加装电梯协议;

 

3.电梯建设分摊费用的实际支付凭证;

 

4.提取人银行卡。

 

办理要求:

 

1.提取有效期为自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后2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及配偶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费用中个人实际出资金额。电梯后期运行费用不在提取范围内。提取金额转入提取人银行账户。

 

3.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已竣工验收且业主已支付加装电梯建设资金。

 

第六条 提取流程和办理时限

 

一、提取流程

 

(一)柜台办理

 

1.提取人凭所需资料前往就近管理部柜台申请;

 

2.管理部受理资料,经审核资料齐全、提取事项属实的即时办结。

 

(二)手机公积金APP办理

 

1.下载、注册并成功登录“手机公积金”;

 

2.按照手机公积金APP提示要求申请办理。

 

二、办理时限

 

1.职工符合支取规定条件且手续齐全,当天办结。

 

2.需要核实相关情况的,管理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答复。

 

第七条 委托提取

 

委托提取是提取人本人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办理提取手续的。

 

1.申请人委托配偶办理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委托书(委托书可提前在公积金经办人员处面签)。

 

2.申请人委托单位公积金经办员办理的,提供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人单位证明。

 

3.委托除其配偶及单位公积金经办员以外的他人办理的,须提供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公证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

 

4.资金转入提取受托人或其他人银行卡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能有效证明委托意愿的材料。

 

5.原则上不建议委托办理,如遇特殊情况(因病住院等)可申请预约上门服务。严禁中介公司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办公积金业务。

 

第八条 其它事项

 

(一)本操作细则下发之后如遇政策调整,政策新调整内容与本细则规定不符的,按照新的政策执行,其它内容仍按本操作细则执行。

 

(二)本操作细则由吐鲁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新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