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年)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八十一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最低工资标准

 

齐齐哈尔市为1050元/月,县级市为900元/月,其他县为850元/月。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已经考虑了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因素。但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本次调整后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齐齐哈尔市为9元/小时,县级市为8.50元/小时,其他县为8.00元/小时。

 

三、有关要求

 

(一)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三)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凡用工现行工资低于上述标准的,要按时进行调整。省政府要求,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因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所增加的资金可继续从就业资金中列支,确保公益性岗位工资水平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并做好政策解释,重点强化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次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到下一个调整日。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来源: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2-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