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禁止利用阿拉善盟城镇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等政策待遇套取医保基金、非法牟利的提醒告诫书


为防止利用阿拉善盟城镇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门诊特药等相关政策待遇套取医保基金,甚至非法收购、销售回流药品牟利,造成基金损失,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持续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和“零容忍”态度,阿拉善盟医疗保障局、阿拉善盟公安局、阿拉善盟卫生健康委员会、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此通告: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 不得利用享受医保待遇转卖药品非法获利。如医保部门发现定点医药机构存在上述行为,将按照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责令退回医保基金,实施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行政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参保人员,如发现上述行为,将依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点医药机构严格规范处方药品销售和处方管理,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不得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为参保人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提供便利;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不得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如医保部门发现上述行为,将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给予罚款、暂停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解除服务协议等处理,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非法收购、销售药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将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医保基金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关系到每一位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医保基金神圣不容侵犯。社会各界对于发现利用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的机会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请及时向当地医保、公安、卫生健康、市监等部门举报,对举报人员信息将严格保密。经查证属实,对骗保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来源:阿拉善盟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2-06